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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時間
1921年01月30日 ~ 1934年09月02日
地點
台灣、日本
相關人物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簡介: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發生於20世紀上半葉,是由新民會發起,向日本帝國議會爭取在臺灣設置自治議會的運動;這場運動是臺灣對日本統治從武力反抗轉為近代式政治運動的轉捩點,也是日治時期歷時最久、規模最大的政治運動。其起源可追溯1918年的《六三法》撤廢運動。

從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國議會提出《臺灣議會設置請願書》、由林獻堂領銜、旅日與在臺民眾178人聯名簽署起,到1934年9月2日決議停止為止,運動共歷時14年,期間提出請願15次。最初的參與者以東京的臺灣留學生為主。至第三次請願運動籌備時,成立了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從而被臺灣總督田健治郎以妨礙安寧社會秩序為由禁止,釀成治警事件。其後,運動得到了日本輿論的支持與臺灣民眾的同情,參與人數邁向高峰。不過在1931年臺灣民眾黨被迫解散後,由於失去支持團體,加上法西斯主義的壓制,運動在1934年正式宣布中止。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除了對臺灣民眾建立法治的觀念和確立對憲政精神的追求,臺灣總督府也順應該運動成立了總督府評議會,並在1935年讓州、市、街、庄議員半數改由民選,成為臺灣地方自治的肇始。

事件背景:

日本在甲午戰爭取得對台的統治權後,一開始並未做好殖民準備,故請來英、法兩國的顧問前來提出建議。但在遭逢武力反抗的情況下,原始構想被打亂。1896年3月底,日本政府遂依據台灣總督府的要求,由帝國議會通過《關於應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俗稱《六三法》。

實施《六三法》雖令臺灣在名義上是日本領地,實際上卻成為殖民地,即使日後經過《三一法》和《法三號》的修正,讓臺灣的立法體系逐漸被編入日本的體系中,但仍然無法享有日本內地的民主成果。且由於該法每逢有效期限將屆時,就被送進帝國議會要求順延,無不引發爭論。最後日本政界將《法三號》定為無期限限制,使爭議告一段落,但對臺灣的知識分子而言,「六三問題」和切身權利相關,需尋求解決方案。

臺灣知識分子視《六三法》為總督府獨裁的依據,在爭取民族自決運動的過程中,便將撤廢《六三法》視為主要任務。從1914年開始,林獻堂、蔡培火、林呈祿、蔡式穀和鄭松筠等東京的臺灣留學生,一方面透過臺灣同化會的參與,尋求日方同情者的支持,另方面則組織啟發會(後改為新民會)從事廢除運動。並在其機關刊物《臺灣青年》和《臺灣》中發表文章爭取臺灣人的政治和法律權利。1920年11月《六三法》期滿前,時任臺灣總督田健治郎「本島現況尚未至能達廢棄本法的程度」言論一出,200餘名新民會會員隨即於當月28日在麴町區富士見町展開示威。

然而《六三法》的撤廢運動有其侷限,參與者往往主要訴求集中對經濟、政治和社經地位的平等,意味著若獲得公平對待,可能不會從事民族運動。明治大學畢業的林呈祿就指出,此一運動否定了台灣的特殊性,變相承認了「內地延長主義」。

林呈祿的主張影響了日本留學生的想法,但他的「完全自治」主張被蔡培火認為不太可能,於是提出「設置民選議會」的構想。1920年(大正九年)年底,在林獻堂的裁決下,《六三法》的撤廢運動告終,轉向以台灣議會請願為共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