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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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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時間
1946年04月29日 ~ 1948年11月04日
地點
日本東京
相關人物
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梅汝璈、永野修身、松岡洋右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簡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日語:極東国際軍事裁判)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東京大審,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設在日本東京,以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日本戰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中的戰犯分為三類,甲級罪行專為參與或謀劃開戰的罪犯而設,而相關國家的最高決策機關的成員也會被定甲級罪行。乙級罪行就是為有「計劃、命令、允許、或在指揮機關的上層未有盡力防止類似罪行」的罪犯而設。丙級罪行是為犯下傳統暴行或違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設。

最後共有28個被告被審判,大部分是軍事或政治的領導者。兩個被告(永野修身、松岡洋右)於審判期間自然因素死亡。大川周明在審判期間因為精神衰弱而沒有被起訴。另有七個人因為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分別為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

事件背景:

1946年1月19日,當時遠東協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與受降同盟各國磋商後,頒布一項《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亦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或《東京憲章》),正式宣布於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今自衛隊市谷駐屯地)。

1946年2月25日,盟國最高統帥部根各盟國政府提名,任命11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由美國、中華民國、英國、蘇聯、加拿大、法國、澳大利亞、荷蘭王國、印度、紐西蘭和菲律賓這些勝利的同盟國共同任命法官審理,其中中華民國代表為梅汝璈。

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接受盟國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甲級戰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