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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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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
時間
1896年03月31日 ~ 1945年08月15日
地點
台灣
相關人物
樺山資紀、兒玉源太郎、佐久間左馬太、田健治郎、
林獻堂
、
蔡培火
、鄭松筠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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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簡介:
六三法為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的簡稱(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體「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但延期至1907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
三一法之正式名稱與六三法相同,皆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內容也大同小異,僅規定總督的命令不得與內地法律牴觸,因此當時台人習將這些台灣的基本法文件,包括後來的法三號統稱為「六三法」。
事件背景:
1894年(清光緒20年),清朝與日本因為朝鮮主權問題而爆發甲午戰爭。次年3月20日,戰況呈現敗象的清朝,派出李鴻章為和談代表,並以全權大臣身分赴日本廣島與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議和,並約在日本下關著名旅館春帆樓。到達之後,李鴻章要求先停戰,但談判沒有結果。最後清政府被迫於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清廷一方面承認朝鮮獨立;另一方面也將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予日本,合於當時的萬國公法。
因為此條約,臺灣進入了日本統治時期,成為日本殖民地。而該和談經過亦史稱台灣割讓或乙未割台,日本接收臺灣時遭遇數月的抵抗,是為乙未之役。
在馬關條約中規定,當時臺灣的居民有兩年的過渡期可以自由選擇國籍。在兩年內未離開臺灣者,則自動取得日本籍,即「住民去就決定日」為最後期限。當時選擇離開的人只佔全島居民的0.23%-0.25%左右。
為了管理台灣殖民地,日本政府著手制定相關法律,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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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六三法規定總督在臺灣可以單獨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六三法第一條)。此命令應取決於臺灣總督府評議會(會員係以軍政要負充任),經由拓殖大臣請勅裁,而在臨時緊急情形,即不必經過此程序,於事後請勅裁,並報告評議會,這種總督的立法稱為律令。臺灣法律事項,皆由總督單獨制定,司法機關也隸屬於總督。臺灣總督兼具立法、司法、行政、軍事權力,為臺灣獨裁官。
日本議會以此法案,侵害其權限,引起六三問題之爭論。乃附以三年期限,在明治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九年再三展延,至三十九年底滿期,日本政府始對第二十二屈議會,提出新法案,以法律第三十一號(三一法)代六三法,對於臺灣總督所發命令,限制於法律或勅令範圍,得為規定立法事項,將律令的形式上效力,置於法律勅令之下。
三一法與六三法差別不大,但是,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不過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布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
從大正十二年(1923)一月一日起,在臺施行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等。其前之大正九年,林獻堂曾赴東京領導留日臺籍學生,向日政府呼籲取消六三法案,以破除日人禁錮臺胞之特別法。
六三法施行後之刑事立法,有匪徒刑罰令(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律令第二十四號)、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明治三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律令第一號)等。所有北埔、林圯埔、土庫、苗栗、南投、大湖、關帝廟、東勢角、西來庵等事件,均依匪徒刑罰令,嚴酷刑罰。
三一法之正式名稱與六三法相同,皆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內容也大同小異,僅規定總督的命令不得與內地法律牴觸,因此當時台人習將這些台灣的基本法文件,包括後來的法三號統稱為「六三法」。
歷史影響:
在日本本國,立法是帝國議會的權力,而且只有天皇可以發布緊急命令代替法律。然而,在臺灣,總督卻名正言順的擁有這兩項大權。權力來自於六三法。
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係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使台灣總督除原先的民政、軍政大權外,更可自行制訂只通行台灣的律令,甚至可自由任免司法官人事。
因此,臺灣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臺灣總督是日本在臺的最高決策者,臺灣總督府雖然受日本中央政府監督,但臺灣總督始終集行政、司法、立法三權於一身,甚至一度擁有軍事權(武官總督時期),他的命令就是法律(律令),大權在握、不受制約。
1918年5月,林獻堂在東京與台灣留學生籌組「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會」,推動廢除六三法,取消特別立法制度,將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1920年11月28日,林獻堂、蔡培火、鄭松筠等新民會會員在東京麴町區(今千代田區)富士見町教會召開反對六三法的集會。這個運動後來因為林呈祿等人的反對而中止,林呈祿認為此舉無異肯定日政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而否定以台灣地位特殊為前提的六三法,最後整個運動轉為突顯台灣特殊地位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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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雜誌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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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獻堂與梁啟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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