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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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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
時間
1896年03月31日 ~ 1945年08月15日
地點
台灣
相關人物
樺山資紀、兒玉源太郎、佐久間左馬太、田健治郎、林獻堂蔡培火、鄭松筠
六三法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簡介:

六三法為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的簡稱(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體「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但延期至1907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

三一法之正式名稱與六三法相同,皆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內容也大同小異,僅規定總督的命令不得與內地法律牴觸,因此當時台人習將這些台灣的基本法文件,包括後來的法三號統稱為「六三法」。

事件背景:

1894年(清光緒20年),清朝與日本因為朝鮮主權問題而爆發甲午戰爭。次年3月20日,戰況呈現敗象的清朝,派出李鴻章為和談代表,並以全權大臣身分赴日本廣島與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議和,並約在日本下關著名旅館春帆樓。到達之後,李鴻章要求先停戰,但談判沒有結果。最後清政府被迫於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清廷一方面承認朝鮮獨立;另一方面也將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予日本,合於當時的萬國公法。

因為此條約,臺灣進入了日本統治時期,成為日本殖民地。而該和談經過亦史稱台灣割讓或乙未割台,日本接收臺灣時遭遇數月的抵抗,是為乙未之役。

在馬關條約中規定,當時臺灣的居民有兩年的過渡期可以自由選擇國籍。在兩年內未離開臺灣者,則自動取得日本籍,即「住民去就決定日」為最後期限。當時選擇離開的人只佔全島居民的0.23%-0.25%左右。

為了管理台灣殖民地,日本政府著手制定相關法律,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