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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杞埔事件
時間
1912年03月22日 ~ 1912年03月22日
地點
台灣南投
相關人物
林啟禎、劉乾
林杞埔事件
資料來源:青年日報
簡介:

林杞埔事件為發生於台灣日治時期的抗日事件。遠因是台灣總督府把嘉義、林杞埔(今南投竹山)、斗六等15000甲的竹林劃歸為「模範竹林」,強行收歸為國有地,並由日本三菱造紙株式會社掌握所有權,供其使用經營,且不准附近居民隨意進入,導致原依靠山林生活的20000餘竹農與地主的生計陷入困境。

近因則是受到日本警察欺壓林啟禎與佛教在家居士劉乾兩人,導致兩人心有不滿,合作在山中開設神壇,煽動前來的信徒抗日。1912年3月22日,劉乾率領約12名竹林莊莊民,於攻擊位在林杞埔地區頂林駐在所(今竹山鎮頂林里),造成三位員警死亡。

數日後遭日警逮捕,包含林啟禎與劉乾,總計十餘人為事件參與者,1人被當場槍斃,劉乾、林啟禎等8人被判死刑,1人判無期徒刑,3人判有期徒刑,僅存1人獲判無罪釋放。

事件背景:

1895年總督府公佈了「官有林野取締規則」,該規則:「凡無所有權証件或足夠証明所有權的買賣契約的山林土地,一律收歸官有。」 而依據滿清據台時期,台灣山林從來未丈置賦課,對山林業主權未曾掣發地契之物,而僅以口頭約定而已。

依日人新規則所以大部份的台灣山林土地以無人所有為藉口而把數百年來眾人公共擁有的台灣的山林土地一一收歸官有,而後再放領于日本資本家以獨家佔有的方式享用。

日本人又有土地調查將土地上的資源也十分了解。對原始森林,天然寶藏成了總督府及日本資本家的囊中物。

1908年日本三菱株式會社對台灣在嘉義、竹山、斗六等一萬五千甲的竹林所有權,經由總督府以無主山林為由沒收歸為官有。 然後再以「委託經營」的方式,將土地山林由三菱株式會社經營。三菱同時在林內庄設立「三菱製紙廠」,採伐竹林成為製紙的原料。

但原本依靠山林生活的5500戶貧農、小農及小地主約有二萬餘人不知緣由,百年來共同擁有的山林剎那間變成有警察保護的日本人所擁有。自然地生活上立即受到極端的壓迫。這種日本人所謂的「林野調查」的結果,被總督府編入於「官有」的舊屬台灣農民共同使用的山林竟達18萬七7000甲。

台灣的山地竹林的所有權,自清國時代就從未有過所謂確定性。山林附近的庄民從沒有人想去擁有山林,對山林的認識如同河川如何去擁有它,只是要取其林木僅繳少許稅金即可自由上山採伐,也就是共有財的觀念。然而台灣總督府將山林編入官有林並放領於三菱株式會社後,據為私有。三菱製紙廠即在警察的庇護下,侵佔該山地並大舉採伐竹木。

三菱也知共有財的掠奪,可能引起居民反彈。故也開放一小部份放給該地方的地主及御用紳士使其獲利,來壓制本地居民。並同時成立了所謂的「竹林組合」讓御用紳士頂住居民,又可對外顯示本地人亦可自由進入採伐。事實上卻嚴格的禁止原本使用的的住民進入採伐,違反者都被捉到警察派出所,受盡曲辱及毆打,並以竊盜罪打壓。

這些竹林將賴以為生的住民生活頓失憑據,問題十分嚴重,所以眾人向「總督府林野調查會」提出抗議。並要求總督府當局收回該山林而改為放領於從舊時就具有聯帶關係的附近住民。

然而林野調查會向御用紳士調查,而御用紳士言論一向偏向日人,無台灣人的立場,故判定認為有本地人可自由進入山林採伐的事實,因此對抗議置之不理。總督府則更為理直氣壯,強硬的答覆必得依照所發命令執行,且命令當地警察從嚴取締。因此庄民的憤恨到了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