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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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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治警事件
時間
1923年12月16日 ~ 1923年12月16日
地點
台灣
相關人物
蔣渭水蔡培火、蔡惠如、林呈祿、林幼春、陳逢源
台灣治警事件
資料來源:典藏台灣
簡介:

治警事件是台灣日治時期的一起政治運動事件,發生於大正12年(1923年)12月16日。

1923年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在東京重新成立。然而在台灣與日本國內已同時施行「治安警察法」,以作為管制政治集會結社的手段,於是總督府當局檢舉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員,12月16日在總督府警務局的主導下,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第8條第2項為由,全台除花蓮、臺東、澎湖外,同日同時展開大檢舉,結果逮捕41人、傳訊58人,共有99人遭受迫害,其中有18人遭受起訴。

1925年2月20日三審定讞,最後蔣渭水、蔡培火被判四個月徒刑;包含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及上海台灣青年會等等組織成員蔡惠如、林呈祿、石煥長、林幼春、陳逢源被判三個月徒刑;林篤勳、林伯廷、蔡年亨、石錫勳、鄭松筠、蔡氏穀等共六人被判罰金100圓;無罪者則有吳海水、韓石泉、吳清波、王敏川與蔡先於。

事件背景:

日治時期,臺灣知識分子視《六三法》為總督府獨裁的依據,在爭取民族自決運動的過程中,便將撤廢《六三法》視為主要任務。從1914年開始,林獻堂、蔡培火、林呈祿、蔡式穀和鄭松筠等東京的臺灣留學生,一方面透過臺灣同化會的參與,尋求日方同情者的支持,另方面則組織啟發會(後改為新民會)從事廢除運動。並在其機關刊物《臺灣青年》和《臺灣》中發表文章爭取臺灣人的政治和法律權利。

1920年11月《六三法》期滿前,時任臺灣總督田健治郎「本島現況尚未至能達廢棄本法的程度」言論一出,200餘名新民會會員隨即於當月28日在麴町區富士見町展開示威。然而《六三法》的撤廢運動有其侷限,參與者往往主要訴求集中對經濟、政治和社經地位的平等,意味著若獲得公平對待,可能不會從事民族運動。明治大學畢業的林呈祿就指出,此一運動否定了台灣的特殊性,變相承認了「內地延長主義」。1920年12月15日,他在《台灣青年》第5號上發表的文章已有以「設置台灣議會」取代「撤廢《六三法》」的思考。

林呈祿的主張影響了日本留學生的想法,但他的「完全自治」主張被蔡培火認為不太可能,於是提出「設置民選議會」的構想。1920年(大正九年)年底,在林獻堂的裁決下,《六三法》的撤廢運動告終,轉向以台灣議會請願為共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