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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同遺產案
時間
1931 ~ 1947
地點
上海
相關人物
哈同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哈同遺產案,是上海歷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巨額財產繼承糾紛,發生於1930年代至40年代,持續時間長達16年(1931年—1947年)。哈同遺產案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哈同伊拉克親族來滬訟爭遺產,另一部分則為哈同與羅迦陵的養子女之間的遺產糾紛。其中牽扯勢力之多、時間之長,為歷來少見。
經過長達16年的爭奪,最終受益人各方達成和解協議,並確定分配方法,1947年,上海地方法院根據和解協議,宣布結案,平息了長達16年的遺產繼承案。
但伊拉克親屬方面仍繼續爭產,直到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57年6月作出裁定,終止審理哈同遺產案。哈同的伊拉克親屬愛士拉·散利·哈同為此在滬前後長達20餘年,卻毫無所得。
事件背景:
1886年,哈同結識了中法混血兒的羅迦陵,並結為夫妻,但是雙方並沒有依照法律進行婚姻登記,僅依照中國傳統和猶太傳統進行了傳統婚禮。而兩人終身並沒有一子女出世。由於哈同與羅迦陵並沒有親生子女,因此,哈同和羅迦陵領養了大批孤兒作為養子女和養內侄子女。
根據哈同與羅迦陵去世後的訃文統計,哈同共領養了11名外國孤兒為養子女,均從父姓,他們是:大衛·喬治·哈同、羅弼·維多·哈同、路易·哈同、飛利浦·羅斯·哈同、李華·哈同、娜拉·哈同、馬特蘭·哈同、麥潑爾·哈同、達芬尼·哈同、愛茉莉·哈同、伊佛·哈同;而羅迦陵則領養了9名中國孤兒為內侄子女,均從母姓,他們是:羅友良、羅友蘭、羅友三、羅友啟、羅友仁、羅友翔、羅馥貞、羅慧秀、羅岫梅、羅轉坤、羅補乾。
為了使得哈同過世後,遺產能夠依照英國遺產法的有關規定有效施行。1928年,在英國駐滬總領事巴登的勸告下,哈同和羅迦陵依照英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英國駐滬總領事館補辦了結婚手續。1931年2月10日,哈同與羅迦陵互立一份遺囑。6月20日,《申報》在本埠消息一欄中刊登如下啟示:「愛儷園主人哈同,於昨日下午五點零五分病逝,享年八十三歲。其病系氣喘,起因於往年秋季,惟至今年早春時即已見愈,迨至本年三月十五日宿病復發,其勢轉劇,至十八日即臥床不起,先後延聘醫生客脫·勃勞姆托克診治,均未見效,延至昨日遂與世長辭。」
由此,宣告了上海灘的地產大王哈同於6月19日離世。而哈同身後留下的巨額遺產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並由此引發了哈同遺產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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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哈同去世後,留下了將近1億7200多萬銀元的巨額遺產,包括460畝地產,1300幢房屋,以及價值百萬英鎊的各類珠寶等。而此巨額財產的繼承,則依靠第一份遺囑進行分割。第一份遺囑指的是1931年2月10日,哈同過世之前訂立的遺囑。
該遺囑確定,只有外籍養子8人享有哈同和羅迦陵過世以後的全部遺產,而羅迦陵領養的所有中國籍內侄子女則無繼承權。其次,若羅迦陵於哈同過世後一周內亦發生不幸,則除去一切贈與與喪葬開支後,由長子喬治·哈同繼承70%的遺產,而羅弼哈同則擁有30%的遺產,同時委任英籍律師和管家姬覺彌為遺囑執行人和養子女的保護人。如若羅迦陵未發生不幸,則哈同所有遺產均由羅迦陵一人繼承。
在哈同過世的7天時間內,羅迦陵為了躲避哈同遺囑上奇怪的七日之約,不得不躲在自己的房屋內。但是在第七天時,愛儷園卻發生火災,儘管後來被證實是因為傭人燃燒祭品不慎而引發的。但是這對於羅迦陵卻留下了不可磨滅的陰影。
1931年6月19日,哈同在上海去世。依據哈同所立之遺囑,其妻羅迦陵繼承了全部財產,羅迦陵為此繳納了將近1000多萬銀元的遺產稅。而遺產糾紛在當年9月就已產生。7月28日,羅迦陵刊登了一則,通告說凡對哈同遺產有提出要求者,須在9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她本人,否則逾期概不負責。但是,9月,一名名叫愛士拉·阿道爾·哈同(Ezra Abdullah Hardoon)的伊拉克籍男子由伊拉克來到上海,向英國在華駐滬最高法院起訴,自稱為哈同的近親堂兄弟,要求繼承哈同的遺產。翌年,又有一名名叫依沙克·雪拉斯·查可勃·哈同(Jssac Silao Hardoon)的人來到上海,也稱自己是已故哈同的近親兄弟,同時也向英國在華駐滬最高法院提交訴訟申請。兩人訴訟的主要理由便是:哈同因出生於巴格達,因此應當為伊拉克公民,依據當時伊拉克法律。羅迦陵無權繼承哈同的所有遺產,而應當由哈同之近親屬繼承,但最終兩人的訴訟申請均被法庭給駁回。
1934年初,再度爆出又一名伊拉克人愛士拉·散利·哈同(Ezra Salch Hardoon)代表12個伊拉克人捲入遺產糾紛案件中。這次,愛士拉·散利·哈同是攜帶巴格達法院對哈同遺產案的判決書來到上海要求實行巴格達法院的判決。早在1932年,愛士拉·散利·哈同等12人就在巴格達法院提起遺產訴訟申請,並獲得立案。當年5月2日,巴格達法院就擅自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哈同為伊拉克國籍,愛士拉·散利·哈同等12人作為哈同的侄孫,有合法繼承哈同的遺產,遺產由12名原告人平均分配。
由於在伊拉克無人就此案提起上訴,因此法院宣布該案裁決為終審判決。故而愛士拉·散利·哈同來滬要求按照巴格達法院判決來執行遺產分配。並於當年12月向英國在上海的最高司法機構提交訴訟申請,內容基本與之前的訴訟申請相同,唯一的區別就在於愛士拉·散利·哈同等人承認羅迦陵為哈同妻子的身份,並同意其可得遺產總額的四分之一。英國在上海的最高司法機構於1937年2月判決巴格達法院的判決無效,駁回愛士拉·哈同的請求,承認羅迦陵有權按照原遺囑享有哈同全部財產。
儘管如此,但是哈同的伊拉克親屬並未善罷甘休。羅迦陵去世後,愛士拉再度於1941年和1942年向汪偽政府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和江蘇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進行抗告。但法院依舊駁回伊拉克人的抗告,並裁定訴訟費用由抗告人承擔。抗戰勝利後,愛士拉·散利·哈同於1947年再度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遺產訴訟,並同時要求上海市地政局對於哈同遺產中的房地產作出停止過戶買賣的裁決。但是由於上海市地方法院要求愛士拉·散利·哈同等人繳納一筆不菲的訴訟費方才開始審理,而愛士拉·哈同等人卻無力承擔,因此法院拒絕審理。而地政局也因未接到法院的通知,而對於愛士拉的申請置之不理。
作為哈同遺囑的受益人雙方,羅迦陵早年與長子喬治·哈同關係並不融洽。喬治·哈同是哈同本人收養最早的子女,深得老哈同的喜愛,因此在哈同的遺囑中留給其的份額最大。但其本人品行不端,19歲時,便已經是有名的花花公子,日常行為不檢點,揮金如土。甚至曾因姬覺彌而攜槍向羅迦陵逼索錢財,此外還向房產的租戶和親戚好友詐取錢財。因此羅迦陵對其深惡痛絕,曾經於1937年7月13日至15日三天時間內,在申城知名的《申報》和《新聞報》上刊登啟事,宣布永久與其脫離母子關係。但後來於1941年時,喬治·哈同回到愛儷園,並對此時業已雙目失明的羅迦陵悉心陪護。但是由於第二份所謂遺囑的簽訂時期為1937年,而此時母子交惡,所以產生了第二份遺囑與第一份遺囑截然不同的分配方法。
1941年10月3日,羅迦陵在愛儷園去世。去世以後,家人發現了其在1937年9月30日訂立的第二份遺囑。根據第二份遺囑,由一律師和姬覺彌擔任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所有養子女與養內侄子女均獲得了遺產繼承權。此外,還增加了例如捐贈給中國政府一定的資金;管家姬覺彌得到400萬元;成立羅氏慈善事業基金委員會,由姬覺彌等兩位執行人與羅友蘭、羅友三、羅友啟、羅友仁、羅友翔等共7人充任該基金會的董事;並且規定每位子女僅可獲得14萬元的遺產。而且喬治·哈同的14萬元必須在其惡劣行為改善以後才能撥付,否則不享有遺產繼承權。
由於兩份遺囑前後差別過大,且第二份遺囑是在羅迦陵死後才由羅友啟發現的。因此,養子女與內侄子女之間就第二遺囑的真偽問題展開鬥爭,並且發起訴訟。外籍子女以喬治·哈同為首,只承認第一份遺囑的有效性,認為第二份遺囑是在管家姬覺彌的誘騙下簽訂的。而中國籍子女方面則憑藉第二遺囑上有羅迦陵的親筆簽名,而認為第二遺囑有效。
羅迦陵去世當晚,公共租界工部局便出動大批巡捕包圍愛儷園,籍口是奉英國駐滬總領館的命令對進出愛儷園的中國籍人員進行搜身,並且將哈同和羅迦陵遺留的所有金銀珠寶等動產和不動產地契等重要物品帶走,並送進上海滙豐銀行,就此曾有人認為是喬治·哈同與工部局巡捕房高易公館律師事先計劃好,利用英國領事館來干預遺產案。數日後,喬治·哈同與姬覺彌和中國籍養子女分別向英國在滬的最高法庭提出上訴。要求就第二份遺囑的真偽作出法院裁決,但是經過兩次審訊以後,法庭並未作出裁決。
1941年11月3日,在判決未出來之前,喬治·哈同又提出在裁決出來以前,任何一方都無權管理所有遺產(當時,全部遺產皆由哈同的管家姬覺彌負責打理),並且向法庭建議派出湯笙會計師事務所的麥秀司、赫德門和海來三人,或其中二人或一人負責管理所有遺產。11月7日,法院作出決定,委派麥秀司、赫德門為遺產管理人。命令簽署的當日,赫德門和麥秀司便立即登報聲明。但半個月後,太平洋戰爭爆發,日軍進占租界,全部財產均由日軍軍管。此案暫時無法進行。期間日軍在愛儷園共劫走財物達3400萬元左右。
除了訴訟以外,雙方亦舉行過三次和解。主要是自1937年羅迦陵登報斷絕母子關係以後,喬治·哈同失去了合理繼承遺產的養子身份。而姬覺彌和中國籍子女一方因為在第一份遺囑中並沒有遺產繼承權利。因此雙方不得已在訴訟程序以外,進行和解商談。
第一次和解,主要是1939年5月,喬治·哈同和中國籍養子之間的私下協議,協議在羅迦陵和姬覺彌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訂立,除了作出了財產分配方法以外,還制定了其他三個主要內容,包括:取消所有先前任何遺囑;姬覺彌永遠卸任愛儷園總管和哈同洋行總經理;登報聲明喬治·哈同為哈同夫婦的繼承人之一。但該協議因為羅迦陵仍在世,所以無法實行。
第二次和解協議,這是在日軍進占以後,喬治·哈同在律師幫助下,勾結日軍,採取恐嚇和欺騙的手段,於1944年時,與中國籍子女共9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中國籍子女承認第一份遺囑有效,且無其他合法有效的遺囑。並且由喬治·哈同在自己分得的遺產中劃出一部分給予中國籍養子女。但後來因為抗戰勝利而並未完全執行。
第三次和解,是在1946年達成的,在喬治·哈同的施壓下,最終迫使姬覺彌同意簽訂。長達16年的家族遺產糾紛基本結束。
歷史影響:
經過長達16年的爭奪,最終受益人各方達成和解協議,並確定分配方法分配如下:除去撥付給中國政府的資金以外,喬治·哈同分得占土地總數的58.3%的地產260多畝,房屋15萬多平方米,占總數的48.2%(含除羅弼·哈同外的外籍養子女應分配數)羅弼·哈同分得土地60餘畝,約占總數的13.3%,以及占總數13.7%的房屋5萬多平方米。羅友蘭等5名中國籍養子女分得土地70餘畝,占總數的17%及占房屋總數的19%,共計6萬多平方米。姬覺彌等其他人得到餘下土地50餘畝,房屋4.7萬餘平方米。
1947年,上海地方法院根據和解協議,宣布結案。平息了長達16年的遺產繼承案。1949年,喬治和姬覺彌紛紛離滬前往香港。愛儷園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徵用,並在原址上建造了中蘇友好大廈。
1949年5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上海。8月,伊拉克親屬愛士拉再度提起訴訟,上海市人民法院未予理睬。1953年2月,愛士拉再度致信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早日對遺產案作出判決。1956年8月,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宣布因羅迦陵尚有巨額債務未償還,因此哈同遺產全數扣押。
但愛士拉並未了結,並不斷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訊問。最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57年6月作出裁定,終止審理哈同遺產案。愛士拉·散利·哈同才不得不離滬返回伊拉克。愛士拉·散利·哈同在滬前後長達20餘年,共用去將近2萬英鎊,其生活開支由伊拉克方面匯款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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