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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糖相剋
時間
1907 ~ 1945
地點
台灣
相關人物
川野重任、矢內原忠雄、涂照彥
資料來源:中山大學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中心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米糖相剋指的是在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稻米與甘蔗的種植互相競爭農作地的現象,而針對此一現象,當時的製糖會社便實施了「米價比準法」企圖壓抑稻米的種植,但因為日本本土需要臺灣提供糧食,所以臺灣總督府方面反而鼓勵農民轉作稻米。
從1925年到1930年代,米糖相剋的衝突日益嚴重,此時又因為經濟大恐慌導致不少製糖會社倒閉,令臺灣糖業的發展受到重大的影響。有基於此,製糖會社便打算實施「米價比準法」,也就是隨著米價來調整甘蔗的採收價格,讓甘蔗的採收價高過米價以吸引農民繼續種甘蔗,但成效不彰。而另一方面臺灣總督府則鼓勵農民種稻,以對日本本土提供大量糧食。
而最後此一現象導致臺灣的農業從過去專注在糖米種植上轉向多角化經營的模式,製糖會社也改變了其經營方式。
事件背景:
過去臺灣最主要的兩項農作物是甘蔗與稻米,而其分布大致呈現「南糖北米」的現象,也就是南部的旱作地以種植甘蔗為主,而北部則主要種植稻米,其分界一說是濁水溪,又一說是大安溪。
台灣總督府於1905年頒布「製糖廠取締規則」,與設置「原料採集區」,導致製糖廠被迫在「原料採集區域」內,與米作部門爭取蔗作耕地,造成蔗作地與稻作地呈現「一消一長」的相剋狀況,是產生「米糖相剋」問題的根源。
1902年成立「大目降甘蔗試驗所」,所培植耐風雨、抗病蟲害、高糖分的外國優良蔗苗都較適合在水田區耕種,是埋下日後米、糖兩部門在水田區爭奪耕地的導火線。
而新式製糖廠為爭取蔗作面積採「原料收購法」,甘蔗收購價格是參考米價訂定,希望藉由提高蔗米相對價格來增加蔗作面積,但製糖廠提高蔗米相對價格,並無法增加蔗作面積佔蔗稻總面積之比例,隱含日治時期「米糖相剋」問題無法透過米、蔗市場價格機能的運作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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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進入日治時期後,由於臺灣原本的在來米因不具黏稠性而不受日本人歡迎,相較於被大力推廣的糖業,最初總督府方面並不鼓勵種植稻米。而也由於總督府積極發展糖業,所以在明治四十年代(1907年左右)開始,甘蔗的種植區域便開始往昔日作為稻作區的北臺灣發展。後來到了1920年代,由於日本本土人口增加,以及大正十一年(1922年)研發出了十分迎合日本人口味的「臺中65號」米(即後來的蓬萊米),遂在1930年代引發了農民大量種植的風潮,使得稻作區也開始向南臺灣發展,於是便導致了稻米與甘蔗互相爭地的「米糖相剋」。
而除此之外,造成米糖相剋的因素還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日本農村由於嚴重的不景氣,而導致佃農與地主爭權、發起農民運動,最後令日本米價暴漲,「東京米穀取引所」停止交易,還進而發生了「米暴動」,這讓日本政府萌生開發臺灣稻米市場的想法。而嘉南大圳的興建(1920年-1930年)令臺灣南部的看天田與甘蔗園變得可種稻米,也是造成米糖相剋的重要原因之一。
殖民地後半期,台灣總督府為化解日本國內的糧食危機,鼓勵台灣農民耕植蓬萊米,蓬萊米作於1924年後開始迅速普及,在稻米需求急劇增加,島內耕地面積又有限下,米、糖兩部門原本的「爭地問題」更形嚴重(以台中州最為顯著),「米糖相剋」問題因此浮出檯面,引起日籍學者熱烈討論。
台灣總督府為解決日益嚴重的「米糖相剋」問題,只好透過行政權對台南州水資源的利用加以控制、實施「三年輪耕制」,與限制台灣蓬萊米對日本的輸出量,干預殖民地台灣米、糖兩部門的發展,以期能解決台灣島內「米糖相剋」問題,達成極大化日本母國福利的目標。
歷史影響:
米糖相剋最後結束在本地地主與土壟間的削弱,與農民自耕化的發展。1930年代殖民政府在米作部門推行合作社運動(農會及合作倉庫等),提供農民信貸、加工、倉儲、買賣等業務,加上銀行資本的進一步加入,以放債為重要利潤的地主與土壟間遭受不小打擊。
而1940年後米管制擴及至維生米(在來米),殖民政府將土壟間收編進官方徵集米穀的統合組織內,直接跟農民徵收米穀,將地主排除在程序之外。原本因米專賣壓低米價而利潤大減的地主,現又因為納租形式從實物租(不超過50%)改為現金租(並被迫降低),不僅利潤再減,也喪失賣米的權力,成為純粹的買主。除了米價受到政府管制,地價與作物的選擇也都接連遭受限制,農民透過選擇作物配合市場機會來改善收入的權利也受阻。
地主勢力衰退最明顯的指標,就是佃耕率下降、自耕率上升。日治以來土地所有零散化的長期趨勢,更在此時加速轉型成「小所有者家庭耕作式農業」(family small holding agriculture)。農民擺脫了地主與土壟間在信貸上與米穀交易的控制,得以逐步取得更多自有土地,成為戰後臺灣農業的主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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