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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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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糖相剋
時間
1907 ~ 1945
地點
台灣
相關人物
川野重任、矢內原忠雄、涂照彥
米糖相剋
資料來源:中山大學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中心
簡介:

米糖相剋指的是在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稻米與甘蔗的種植互相競爭農作地的現象,而針對此一現象,當時的製糖會社便實施了「米價比準法」企圖壓抑稻米的種植,但因為日本本土需要臺灣提供糧食,所以臺灣總督府方面反而鼓勵農民轉作稻米。

從1925年到1930年代,米糖相剋的衝突日益嚴重,此時又因為經濟大恐慌導致不少製糖會社倒閉,令臺灣糖業的發展受到重大的影響。有基於此,製糖會社便打算實施「米價比準法」,也就是隨著米價來調整甘蔗的採收價格,讓甘蔗的採收價高過米價以吸引農民繼續種甘蔗,但成效不彰。而另一方面臺灣總督府則鼓勵農民種稻,以對日本本土提供大量糧食。

而最後此一現象導致臺灣的農業從過去專注在糖米種植上轉向多角化經營的模式,製糖會社也改變了其經營方式。

事件背景:

過去臺灣最主要的兩項農作物是甘蔗與稻米,而其分布大致呈現「南糖北米」的現象,也就是南部的旱作地以種植甘蔗為主,而北部則主要種植稻米,其分界一說是濁水溪,又一說是大安溪。

台灣總督府於1905年頒布「製糖廠取締規則」,與設置「原料採集區」,導致製糖廠被迫在「原料採集區域」內,與米作部門爭取蔗作耕地,造成蔗作地與稻作地呈現「一消一長」的相剋狀況,是產生「米糖相剋」問題的根源。

1902年成立「大目降甘蔗試驗所」,所培植耐風雨、抗病蟲害、高糖分的外國優良蔗苗都較適合在水田區耕種,是埋下日後米、糖兩部門在水田區爭奪耕地的導火線。

而新式製糖廠為爭取蔗作面積採「原料收購法」,甘蔗收購價格是參考米價訂定,希望藉由提高蔗米相對價格來增加蔗作面積,但製糖廠提高蔗米相對價格,並無法增加蔗作面積佔蔗稻總面積之比例,隱含日治時期「米糖相剋」問題無法透過米、蔗市場價格機能的運作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