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中國文化大學
IP:
140.137.101.202
首頁 -> 民國事件 -> 高雄州特高事件
高雄州特高事件
時間
1941年06月 ~ 1945年02月
地點
台灣高雄
相關人物
下秀雄、櫻井勇、黃允南、陳江山、陳逸松、柯水發、王天賞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簡介:

高雄州特高事件,亦稱高雄州特高冤獄事件,是臺灣日治時期晚期(1940年代)於臺灣高雄州發生的白色恐怖事件。高雄州特別高等警察課以打擊勾結英國、美國及中華民國等敵國及主張臺灣獨立的不良份子為由,對當時南臺灣約400至500名的社會精英大肆拘捕及刑求。此名詞是對先後發生的鳳山事件、東港事件、旗山事件、旗後事件的統稱,其中鳳山、東港、旗山三大事件被當時高雄州特別高等警察課稱為高雄州不逞陰謀事件。東港事件規模最大,故也有人用「東港事件」代表整起事件。而在同一時期的北臺灣也發生了瑞芳事件與蘇澳事件。

而在偵辦過程中受命承辦這起案件的檢察官下秀雄對特別高等警察的辦案過程感到不合理,曾提出〈高雄州不逞陰謀事件復命書〉建議立即結束對該事件的搜查,並以嫌疑不足為由處以不起訴處分,早日釋放嫌犯,且不追究警方責任為宜;使得該事件的受害範圍主要集中在高雄州以內,但是搜查、起訴及審判日後仍持續進行。

遭判入監服刑者到了日本投降後才被釋放,且此時受害者開始積極舉行追悼會、復仇大會,要向當初的加害者討回公道,許多特高警察與提供協助的臺灣人都遭到了攻擊;其中高雄州特別高等警察課課長仲井清一被人架到半屏山圍毆、凌遲,最後遭到槍殺。但後來這些民眾的報復行動被當局依「以德報怨」原則加以制止,最後日本警察被審判前遣送回日本,而協助過日警的臺籍人士則隱姓埋名以躲開報復。

事件背景:

臺灣在1896年時,於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內務部警保課下設置「高等警察掛」,主掌集會結社與刊物出版等事。日本本土則大約到了1904年才設置高等警察,但普遍設置是1910年日本發生企圖刺殺明治天皇的幸德事件後,而除了普設高等課之外也將特別高等警察從高等警察獨立出來,主要用來打擊無政府主義者、共產主義者、社會主義者等思想犯。

特別高等警察在太平洋戰爭期間成為形塑日本及殖民地人民有一致對外意志的工具,嚴格壓制危險的思想與言論;為此制定了〈國防保安法〉(1941年3月)、〈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臨時取締法〉(1941年12月)、〈戰時刑事特別法〉(1942年2月),令特別高等警察有便宜行事與隨意制裁嫌犯的特權。

約自1920年代起,臺灣知識份子開始採用西方現代文明的成例來批判挑戰日本殖民統治,如自1921年開始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而臺灣知識份子中也開始出現認為將來中國強大之後能收回臺灣的祖國派,以及認為「臺灣是臺灣人的臺灣」的本土派,但不管是哪一派都不為臺灣總督府接受。後來日警開始羅織罪名,拘捕危險份子,1922年8月彰化的「王字事件」可為後來一連串社會冤案的開端。

霧社事件爆發後,隔年(1931年)2月臺灣總督府迫使臺灣民眾黨解散,6月開始大量逮捕臺灣共產黨與農民組合成員,11月時又展開第二波大規模逮捕行動,令當時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勢力一一瓦解。1937年盧溝橋事件與淞滬會戰後,臺灣軍進入戰時體制,而當時的司令官古莊幹郎並不信任臺灣人,曾表示臺灣人陽奉陰違,常有非國民之言論,若一旦聞之,即與剪除,令臺灣知識份子常遭到憲兵與特高警察的騷擾。

在此同時,臺灣總督府也廢止了報紙漢文欄,推行皇民化運動,以降低臺灣人與中國之間因民族情感產生的磁吸效應,此外還對在臺灣的華僑調查審問,刑求他們招供所謂的抗日救國組織,此案由柳澤思想檢察官與松本檢察官審查時一度認為全案並非事實,打算不予起訴,但後來指揮警方偵辦的警官小林松三郎以政治觀點為由向司法當局交涉,改由佐佐木檢察官審理而在之後加以起訴32人,全數被判有罪而入獄。

一審宣判後,有一人因傷致死,其餘31人繼續上訴,於1943年夏秋之交二審宣判照一審結果判刑,期間又有六人去世,被判處的徒刑從八年到15年不等,被分別關在臺南刑務所與臺南刑務所嘉義支所,僅有17人活到戰後於1945年9月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