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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天津條約
時間
1858年06月27日
地點
天津
相關人物
桂良、葛羅
資料來源:千花信息網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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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簡介:
《中法天津條約》是1858年(咸豐八年)6月27日清朝與法國在天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與《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和《中英天津條約》構成了《天津條約》的主體。
事件背景:
19世紀40年代後期,西方侵略者利用堅船利炮強行打開了中國的大門,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攫取了大量的特權。但是西方侵略者貪婪的慾望並沒有得到滿足,企圖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權。 1856年,為擴大在華權益,英國藉口“亞羅號事件”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法國也藉廣西西林“馬神甫事件”派出遠征軍,與英國共同對中國進行武裝侵略。 1858年(咸豐八年)5月,英法聯軍攻占了大沽口,逼近天津城,揚言進攻北京。 5月29日,清政府被迫派桂良、花沙納為全權代表,赴天津談判。
桂良等人與法國專使葛羅的談判於1858年6月15日正式開始。談判中,桂良等人在葛羅的脅迫下,被迫同意了法國提出的大部分條款,但對公使駐京及允准法國商人入內地購買物產兩項不敢應允。葛羅假裝作出讓步,將公使駐京一條改為使節有重務辦理時,可以僑居北京,但又規定如清政府給予他國使節長駐北京的權利,法國也自然享有。對於法商入內地一條,葛羅也宣布放棄。因為葛羅知道這兩項侵略要求必定會被英國所堅持,寫入中英條約,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的法國同樣可以“均霑”。在條約擬定後,葛羅並不急於簽字,而是等候中英談判的結果。 6月26日,《中英天津條約》簽訂,法國最終如願以償,於是《中法天津條約》於1858年6月27日正式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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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中法天津條約》共42款,另有《和約章程補遺》6款,主要內容有:
1.法國公使若“有本國重務辦理,皆准進京僑居”,將來若準別國公使常駐北京,法國亦照此辦理。在通商口岸設領事官。 2.增開瓊州、潮州、台灣、淡水、登州、江寧六口,法國人及其家眷可在通商口岸居住、貿易、工作,可以自由僱傭中國人,可於各通商口岸租賃房屋或行棧存貨,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也可以建造教堂、醫院、周濟院、學校、墓地。倘有中國人將法國教堂、墓地觸犯、毀壞,清地方官須嚴拘重懲。
3.法國人可以前往內地遊歷、傳教。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
4.法國兵船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停泊。
5.法國人與中國人爭訟無法調停,應由中、法官員會同辦理,秉公完結;法國人與中國人爭鬥,犯法者係法國人則由法國領事官審明,照法國法律治罪,犯法者係中國人則由中國官員嚴拿審明,照中國律例治罪;法國人與第三國人的爭執事件,中國官員不必過問。
6.“中國將來如有特恩、曠典、優免、保佑,別國得之,大法國亦與焉”。
7.將西林縣知縣張鳴鳳革職並永不敘用,中國賠償法國商民損失及軍費200萬兩,賠款繳清,法軍退出廣州城。
桂良等人與法國專使葛羅的談判於1858年6月15日正式開始。談判中,桂良等人在葛羅的脅迫下,被迫同意了法國提出的大部分條款,但對公使駐京及允准法國商人入內地購買物產兩項不敢應允。葛羅假裝作出讓步,將公使駐京一條改為使節有重務辦理時,可以僑居北京,但又規定如清政府給予他國使節長駐北京的權利,法國也自然享有。對於法商入內地一條,葛羅也宣布放棄。因為葛羅知道這兩項侵略要求必定會被英國所堅持,寫入中英條約,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的法國同樣可以“均霑”。在條約擬定後,葛羅並不急於簽字,而是等候中英談判的結果。 6月26日,《中英天津條約》簽訂,法國最終如願以償,於是《中法天津條約》於1858年6月27日正式簽訂。
歷史影響:
《中法天津條約》是清政府在法國侵略者的威逼下簽訂的又一個不平等條約。 《中法天津條約》的簽訂,是對中國主權的進一步破壞。通過這個條約,中國被迫開放新口岸,允許內江通航通商,使法國殖民者可以進一步進入中國進行掠奪,給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加速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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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雜誌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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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李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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