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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通商條約
時間
1861年09月02日
地點
上海、天津
相關人物
崇綸、艾林波、薛煥
資料來源:360圖片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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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簡介:
中德通商條約,有時簡稱為《布國條約》。
本條約於一八六一年九月二日(咸豐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天津簽署。
一八六三年一月十四日在上海交換批準。
1861年3月普魯士派出以艾林波(德語:Friedrich zu Eulenburg)伯爵為團長的東亞外交特使團代表德意志關稅同盟的22個邦國的利益,抵達上海,聯絡五口通商大臣薛煥,要求與清政府按照中英中法《天津條約》簽訂通商條約。薛煥拖延敷衍,艾林波失去耐心,直接北上天津,找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清政府聞訊,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崇綸充全權大臣,赴天津會崇厚酌辦。咸豐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61年9月2日),崇綸、崇厚與艾林波簽訂《中德通商條約》,共42款。約文原典藏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事件背景:
英法兩國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和《天津條約》的簽訂,也激發了德意志企求從中國攫取特權的慾望。普魯士派出了遠征隊,要在中國取得與英、法、美、俄四國在華同等的權利與地位,並不惜採用敵意的示威行動以脅迫清政府談判簽約。
1860年初,普魯士遠征隊出發,1861年(咸豐十一年)3月到達上海,不久又到達天津。
1861年5月,普方提出談判簽約事宜,既對清政府進行威脅,又對清政府進行誘騙。最後,清政府妥協讓步。 9月2日,清朝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崇綸與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的代表艾林波簽訂了《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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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中普《通商條約》共42款,另附"專條",主要內容有:
1.在條約交換批准5年之後,允許普魯士使節進京居住。
2.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
3.允許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民人家屬在廣州、潮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芝罘、天津、牛莊、鎮江、九江、漢口、瓊州、台灣、淡水等口居住、貿易,"至於賃房買屋、租地、造堂、醫院、墳塋等事,皆聽其便。"
4.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國均獲得片面最惠國待遇。
5.普魯士官船(軍艦)可駛入中國各口,"船上水師各官與中國官員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條約》是普魯士強加在中國身上的不平等條約。這個條約的簽訂,表明中國與普魯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也使得普魯士取得了與英法等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同等特權,為普魯士在中國掠奪原料、傾銷商品創造了便利條件。中普《通商條約》簽訂10年後,德意志統一,這個條約為德國所繼承,成為中德間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歷史影響:
17世紀最早的中德貿易線從陸路經西伯利亞輾轉到達普魯士王國。為了避免俄國政府沉重的通行稅,德國早在清王朝就嘗試通過海路開拓東方貿易路線,1752年,埃姆登的王家普魯士亞洲貿易公司(KPAC)商船「普魯士國王」號在德國船長格來史克的指揮下抵達廣州,成為中德貿易史上第一艘到達中國的德國商船。1861年,普魯士派出艾林波東亞外交使團,與清政府參照中英中法《天津條約》,簽訂了《中德通商條約》,該條約使普魯士及其代表的眾多個德意志邦國與中國建立了貿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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