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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煙臺條約
時間
1876年09月13日
地點
山東煙臺
相關人物
李鴻章、威妥瑪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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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簡介:
《煙台條約》是1876年(光緒二年)英國強迫中國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又稱《滇案條約》、《芝罘條約》。
主要內容為:
①英國得派員到雲南調查,準備商訂滇緬邊界及通商章程。
②洋貨在各口租界內免收釐金;洋貨運入內地,不論華商洋商一律只納子口稅,全免內地稅。
③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開放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為輪船停泊碼頭;英國可派員駐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
④凡遇內地各省或通商口岸有關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國使館可派員前往“觀審”;各口發生中外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屬國官員各按本國法律審斷。
⑤英國可派員經甘肅、青海、四川前往西藏及轉赴印度;也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⑥中國對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間各案賠款銀20萬兩,並派員赴英表示“惋惜”。
事件背景:
英法等國在打開中國沿海門戶及長江後,又想打開內陸的“後門”,從19世紀60年代起,不斷探測從緬甸、越南進入雲南的通路。 1874年,英國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為首的探路隊,在近二百人的武裝士兵護送下,探查緬滇陸路交通。英國駐華公使派出翻譯馬嘉理南下迎接。 1875年1月,馬嘉理到緬甸八莫與柏郎會合後,向雲南邊境進發。 2月21日,在雲南騰越地區的蠻允附近與當地的少數民族發生衝突,馬嘉理與數名隨行人員被打死。這即是“馬嘉理事件”,或稱“滇案”。
英國立即抓住這一事件來擴大它對中國的侵略。
1875年3月,英國公使威妥瑪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條要求:
1.英國官員參與調查馬嘉理案;
2.英屬印度政府認為必要時可再派探測隊前往雲南;
3.賠款15萬兩;
4.立即商定辦法,以實現中英天津條約所規定的對外國公使的優待;
5.商定辦法,照約免除英商正稅及半稅以外的各種負擔;
6.解決各地歷年來的未結案件。從這時起,他斷斷續續同清政府進行了一年半的交涉,不斷以撤使、斷交及武力相威脅,多方面訛詐,以求實現這些廣泛的侵略要求,並將各項要求擴大和具體化。
1876年(光緒二年)8月21日,李鴻章與威妥瑪在煙台正式開始談判,9月13日簽訂《中英煙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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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得知馬嘉理被殺後,英國外相德比於3月4日即電令威妥瑪與清政府交涉,並特別強調,在籌劃以後應採取的步驟時,應牢記英國政府派柏朗率探測隊去雲南的目的。
為防止西南邊患擴大,清政府對“馬嘉理案”的處理從一開始就採取了較為慎重的態度。
1875年3月21日,清政府嚴令雲南巡撫岑毓英速將此案確查究辦,並命雲貴總督劉岳昭赴滇,會同雲南巡撫持平辦理。對於威妥瑪的6條無理要求,清政府則表示斷然拒絕。威妥瑪開始對清政府施加壓力。他聯合各國公使,要求停止正在進行的古巴華工問題交涉,並帶頭拒絕調停。美、俄、法、德等國公使紛紛效尤。海關總稅務司赫德也威脅總理衙門,聲稱英國現已派軍隊5000人,在緬甸蘭貢海口至雲南交界處駐紮。清政府經此一嚇,3月30日,即送給威妥瑪護照4件,並在原則上同意了前三項要求。英國從此獲得了對內地有關英國人案件的調查和審訊干預權,這是對中國主權的嚴重侵犯。美國公使認為,這項讓步的取得對於未來的案件是一個重要的先例,它直接影響到各省督撫處理涉外案件時的態度,對居住在中國的洋人都有價值。
但威妥瑪並沒有因此滿足,他以“須親到上海,以便派員去滇”為名,於1875年4月3日離京去滬與柏朗會面,編造有關馬嘉理案的材料。 6月9日,二人會面,編出一個詳細報告。 6月19日,清政府复應英國的要求,派湖廣總督李瀚章為欽差大臣,赴滇查案。但這時,威妥瑪並不派人去雲南,卻令使館秘書格維納(T.C.Grosvenor)前往武昌去見李瀚章。李瀚章在談話中說,他此行去雲南,只負責調查馬嘉理被殺一案,柏朗被阻一事不在其列。威妥瑪藉此機會,大肆指責清政府查辦滇案的誠意。 7月底,他离滬北上,試圖再次對清政府施加壓力。途經天津,會見李鴻章,大肆詆毀總理衙門,並提出各種要求,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內地多開商埠;清政府負責護送格維納到雲南甚至八莫,印度再派人來雲南時亦須護送;派一、二品實任大員親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歉意;派使臣與印度當局商議滇緬通商問題;清廷降旨責問岑毓英等對滇案失察;遣使入英及責問岑毓英等諭旨須明發並在京報上公佈;清廷發布的這些諭旨中,凡遇“英國”二字,必須抬寫,否則,即為輕慢英國。李鴻章一心維護中外“和局”,建議總理衙門在這七條建議中,酌允一二。於是,清廷再一次讓步,允許護送格維納等去雲南;決定派郭嵩燾為使臣赴英;允許責問岑毓英,但不公開發表;明令李瀚章至滇後將柏朗被阻一事一併查實。 9月初,威妥瑪離津赴煙台。在煙台,與英國駐華海軍司令賴德(A.P.Ryder)策劃武力要挾之後,由津返京,再次向清政府施加壓力。這次談判,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優待公使、整頓各口通商、雲南邊界貿易。就優待公使這一問題,英國要求駐京公使可隨時覲見皇帝;允許近族王公與外使往來;禁地允許外使遊歷;各部院大臣與外使往來。在各口通商問題上,英國要求稅單對中外商人一律有效;整頓稅厘,租界內先禁抽厘;沿海、沿江、沿湖各地增開口岸;鴉片稅收,各地應訂立統一章程,由海關徵收。在雲南邊界貿易問題上,英國要求清廷飭令雲南當局與印度或英使派去的官員共同商議,訂立章程。英國政府對威妥瑪取得的“成績”大加讚賞,1875年11月,授予他“爵士”頭銜。
1876年4月1日,李瀚章將查辦滇案的最終結果奏報清廷,與威妥瑪所言有諸多不同。威妥瑪就滇案本身大做文章。他把馬嘉理事件的發生歸因於清政府,說馬嘉理被殺、柏朗被阻,根源在於朝廷大吏均有攘外之心,要求將岑毓英等人提京審案。清政府難以應允,談判破裂。 6月15日,威妥瑪離京去滬以示抗議。清政府見狀驚恐萬分,請赫德從中調停。赫德與威妥瑪會面後致書清政府,建議清政府派欽差大員赴煙台與威妥瑪進行談判,並指名要李鴻章擔任談判代表。清政府被迫屈從,派李鴻章為全權代表赴煙台談判。
李鴻章接任伊始,其妥協傾向就已明確。他認為,現在南北各海口,雖有防兵,均太單薄,不足以御敵;雖有砲台,但多數未竣工。而且沿海口岸開闊,空虛之處防不勝防,再加上災荒嚴重,度支告匱,一旦開戰,後果不堪設想。
就英國方面來說,國際形勢對它也有不利。當時英、俄正在爭奪土耳其,英國的軍事力量首先得服從這一形勢的需要。因此,德比在7月8日給威妥瑪的訓令中明確表示希望從速解決雲南問題。同時,威妥瑪對華問題上的一意孤行破壞了其他列強的權益,違背了“合作政策”,遭到各國公使的猜忌和反對。煙台談判時,各國公使紛紛以避暑為名齊集煙台,以觀談判動態,這給威妥瑪以極大壓力。
在清政府的妥協退讓和英國渴望早日結束馬嘉理事件這兩個前提下,經過一番交涉,1876年9月13日,《煙台條約》簽訂。
歷史影響:
《煙台條約》的簽訂不僅按英國政府的意圖結束了滇案,更重要的是英國由此實現了它10餘年來擴大通商特權的願望,得到了窺伺我國西南邊境的有利條件。英國從《煙台條約》中奪得的各項權益,很快就被其他列強根據“一體均霑”的片面最惠國待遇特權而享有。
難怪《煙台條約》簽訂後,西方國家評議到:這個條約是中國國際關係中的第三階段,其重要性僅次於1842年的《南京條約》及1858年的《天津條約》條約。由此可見《煙台條約》在資本主義列強侵華過程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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