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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時間
1887年12月01日 ~ 1928年04月28日
地點
北京
相關人物
奕劻
、孫毓汶、羅沙
資料來源:360圖片
背景
過程
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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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簡介: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葡萄牙語:Tratado de Amizade e Comércio Sino-Português),是清政府與葡萄牙王國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布期滿。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寫明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不過,條約中中國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權利。此為16世紀以來中葡間首個有關澳門的正式條約。
事件背景:
自從葡萄牙人以賄賂和欺騙手段佔據澳門之後,就一直蓄謀使其占據“合法化”,無奈中葡實力差距懸殊而遲遲未能得逞。一八四〇年鴉片戰爭的爆發,使葡萄牙人得到可乘之機。一八四三年夏天,葡方派出代表在澳門和廣州與清廷欽差大臣耆英等談判,提出種種無理要求,但清廷只滿足了葡方可享受中英《南京條約》中五口通商的權利。
一八四五年,葡萄牙女王瑪利亞二世置中國在澳門的主權於不顧,擅自宣布開放澳門為自由港,停止向中國繳付地租。一八四九年澳門總督阿馬留被殺事件前後,葡萄牙逐步擴大侵略範圍,並千方百計地想從清政府那裡取得一紙條約以確認其軍事佔領。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葡萄牙欲追隨英法分享在華特權。一八六二年清政府的談判官員對葡方做了全面讓步,與之達成了《和好貿易條約》,值得注意的是條約第九條的含義為中國僅僅是向澳門派駐領事,這等於變相放棄中國對澳門的主權。但兩年後換文時清政府及時醒悟沒有正式批准才使得葡方企圖沒能得逞。
隨後,中葡之間又有幾次交涉,葡方均未能如願。直到一八八六年中英雙方在香港商定對進口鴉片實行稅厘並徵辦法以防走私漏稅時,葡方走通英國的路子,由名為中國代表、而實際代表英葡利益的英國人赫德居中斡旋,參加了這個本與葡方不相干的談判。赫德不顧中國政府的意見,擅自同意了葡方的全部要求。
同年十一月,赫德派拱北稅務司、英國人金登幹赴里斯本參加緝私會議,繼續談判,並在第二年與葡國代表巴羅果美達成四條“中葡草約”,內容包括:“定準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及其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但草約未經兩國正式批准。
同年七月,葡萄牙特命全權大使、前任澳門總督羅莎到達北京與中國政府展開“和好通商條約”的談判,並堅持要將金登幹與巴羅果美在里斯本達成的協議寫進條約,以兩廣總督張之洞為代表的中國洋務派堅決反對,而朝中掌權官僚無視這些意見,在一八八七年十二月一日簽定了五十四款《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並於第二年的四月二十八日換文生效。條約包括了上述草約的內容。腐敗無能的清廷就這樣輕易地將澳門“永租”給了葡萄牙。但條約中也有中國內地與澳門間的邊界未定界前維持現狀不得改變、將來兩國派員會訂界址再立專約的約定。由於中國人民堅決反對葡萄牙殖民者藉勘界之機擴大侵略權益,加之一九一0年葡萄牙國內發生了政治變化,中葡關於澳門的交涉中斷,因此,澳門並沒有一個條約依據的水陸界限,從這個意義上,《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一個不完整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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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門。雖然佔據澳門的計劃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
1887年(清光緒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劻和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中國同意葡國「永居、管理澳門」,但未經中國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除此之外,昔日該條約亦沒有劃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但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受到中國官員與人民的反對,就劃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沒有議定,而其後清政府與葡萄牙國內所發生的政治變化,更中斷了雙方的就澳門界址問題的交涉。既然澳門界址是沒有清楚劃定,故此葡萄牙占領澳門地區是從開始已缺乏完整的條約所支持。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40年期滿,須按條約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國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駐華公使,聲明《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國民政府與葡萄牙簽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但當時雙方以秘密召會所達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不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
歷史影響:
雖然《中葡和好貿易條約》沒有成為有效的法律文件,但卻成為其後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歷史背景,乃西方列強侵略中國的歷史一部分。另一方面,《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談判反映出昔日葡萄牙在殖民主義的有心無力,亦反映了清政府與葡萄牙外交關係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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