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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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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藏印條約
時間
1890年03月17日
地點
加爾各答
相關人物
噶廈、升泰、蘭士丹
中英藏印條約
資料來源:強國論壇
簡介:

《中英藏印條約》,又稱《中英會議藏印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主要內容是確認哲孟雄(今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但涉及到西藏。《中英藏印條約》於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3月17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的印度加爾各答簽訂,8月27日在倫敦交換批准。而後在1893年(光緒十九年)12月5日又根據《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簽訂《中英藏印續約》。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事件背景:

始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後,清朝國力日漸衰弱,對西藏的防務也不斷鬆弛。而自17世紀初,英國在印度成立東印度公司,到1870年代,英國不僅完全佔領印度,而且其周邊的喜馬拉雅山國和地區,如喀什米爾、拉達克、不丹、尼泊爾、錫金等也相繼成為大英帝國的附庸。此種形勢下的西藏便處於英國勢力的包圍之中。英國為了打開通往西藏的通道,同西藏直接進行貿易。在18世紀至1870年代,多次派人秘密入藏,試圖與西藏上層進行接觸,均遭拒絕。1876年英國與中國簽訂《煙臺條約》,英國乘機在條約正文之外附加一個關於西藏的專條,其內容是:英人可以「探訪」印度西藏間的路程,探訪的路線,一是由北京出發,經甘肅、青海,或由四川等處入藏抵達印度;二是由印度與西藏交界的地方入藏。

因此,英國在之後多次派人進入藏區。但藏人既堅決抵制英人到西藏活動,也反對清政府把英人放進西藏,並聲言要以武力相拒。噶廈政府甚至進行戰爭防備,應付可能發生的衝突。也正因為此,英國多次照會清政府。清政府屈服英方的壓力,從而對噶廈政府施壓,命其撤除軍事哨卡。噶廈對此表示堅決反對,並向駐藏大臣文碩多番申明,英人所謂與藏通商,不僅為經濟而來,主要是「志在地土」,「唐古特大眾僧俗,以英吉利人性陰鷙,教道不同,且見其與他處部落,並聞其覆轍」,「此則邊境門戶攸關,更非邊外通商可比,藏人不允其所請,尤為情理所必至」。文碩因此上奏朝廷,力主抗擊英人,並且督促噶廈派高級官員奔赴前線指揮,面授作戰機宜。但清廷指責文碩「識見乖謬,不顧大局」,文碩被革職回京,由幫辦大臣升泰暫主藏事。

後西藏和英印之間再次發生多番衝突。1888年(光緒十四年)英國發動第一次入侵西藏的戰爭(隆吐山戰役),清政府求和,英國要求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以結束戰爭。清政府則派駐藏幫辦大臣升泰於1890年3月17日前往印度加爾各答,和印度總督蘭士丹(Lansdowne)簽訂《中英藏印條約》。通過這個條約,哲孟雄(錫金)成為英國的保護國,一切內政外交皆聽命於英人。西藏由此失去藩籬,再無險可固;此外,條約劃定藏哲邊界,使西藏丟失了崗八宗以南的大片牧場和險要地區。西藏上層對此條約非常反對,向駐藏大臣衙門上稟帖譴責升泰的作為。

藏印條約中的多個問題沒有得到實際解決。在英國的壓力下,清政府派何長榮於1893年12月5日與英國代表保爾在印度大吉嶺簽訂《中英藏印續約》,其內容是:開放亞東為商埠,在五年內免納進出口稅;英人在該地享有領事裁判權;在哲孟雄遊牧的藏人應照英國在哲孟雄隨時立定遊牧章程辦理。自此,英國人最終打開西藏的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