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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條規
時間
1871年09月13日 ~ 1883年04月30日
地點
天津
相關人物
柳原前光、李鴻章
資料來源:今日頭條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中日修好條規》,日本方面稱《日清修好條規》,是清朝與日本在同治十年(西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簽訂的雙邊條約。日本大使為大藏卿伊達宗城,而清朝大使為直隸總督李鴻章。
事件背景:
中日兩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之上簽訂的近代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平等的條約,通過仔細閱讀了一些關於此內容的論文及專著,從中不難發現,他們都近乎一致的認為當時的清政府在面對日方的無禮要求下據理力爭,完全好像清政府在強大的壓力面前保守了國家主權。我覺得這完全是以現人或至少是以甲午戰敗之後國人的眼光來看待當時的中日關係,沒有充分認清當時的國際形勢,不是站在當時中日兩國的國力對比之上來看待,而且也沒有意識到當時日本在國人眼中的形象。至少在甲午戰爭之前,日本在當時大多數中國人的眼中是不值一提的小國,並不會成為清政府的威脅。就算當時清政府遭受著西方列強的國際壓力,日本的無理要求也不會成為清政府的強大壓力。
進入近代以來,中國和日本同樣受到西方列強的衝擊,但是兩個國家的反應卻截然不同。中國在西方列強東來之初,並沒有意識到他們對中國的威脅,依然根據“天朝”固有的觀念稱之為“蠻夷”,對之不屑一顧,而且對整個世界的發展也一無所知,完全生活在自我為中心和自我滿足的意識當中。甚至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戰敗之後,依然故我,沒有去認真了解戰敗的原因和當時的世界形勢。與此相反,日本在西方列強東來之初就已經感到他們的威脅,並力圖去了解他們、學習他們先進的船炮技術。所以,日本的近代化並不是在明治維新後才開始的,而是早在1853年但美國軍艦打開日本的大門時,就已經開始了,甚至是早在中國第一次鴉片戰爭失敗之後,日本就開始去了解和分析中國戰敗的原因,開始加強自己的海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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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中國在日本真正獲得的領事裁判權,是在1871年《清日修好條規》簽訂以後。
1870年,日本外務大臣柳原前光鑑於中日兩國之間因沒有條約,給兩國人民商業往來造成很大不便,於是前往北京,向清政府提出締結“修好條約”。然而清政府因為深受不平等條約之苦,對訂約理由比較敏感,以“只要雙方互存信賴,則無締約之必要”為理由予以拒絕。
而時任兩江總督的曾國藩和直隸總督的李鴻章則力主修約,在曾、李二人的積極推動下,1871年9月,中日雙方在天津簽訂了以中方提出的文本為基礎的《清日修好條規》。條規共十八條,如規定“兩國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設理事官(即領事),約束己國商民,凡交涉財產詞訟案件,皆歸審理,各按己國律例核辦”。就這樣,兩個飽受西方列強領事裁判權侮辱的亞洲國家,互相承認了在對方國的領事裁判權。
以1872年到1886年,中日兩國相繼在對方境內設立領事館。清王朝在日本的領事館建立以後,各地有華僑戶籍的日本官府都陸續將華僑戶籍移交給中國領事,華僑登記戶籍時所收取的牌籍費,也由各華僑公所或會館收取後上繳一半給領事館充當辦公費用,而不再交給地方官府。 “戶籍的移交,即意味著對華僑的管理權也一併移交,也就是說對華僑的司法裁判權,也一併移交到中國領事的手中”。在日中國人觸犯律令或發生糾紛不再受日本法律的製裁,而由駐日領事根據清朝法律定罪。
但清朝領事的裁判權,不只限於大清國民,也可以及於日本人。
1879年,兩名日本人因與華人發生訴訟,被清國駐神戶兼大阪領事劉壽鏗拘押,日本兵庫縣知事特為此事照會劉壽鏗,要求釋放。至於中國領事因審案傳訊日本人,更是常有的事。華僑與日本人之間有關債務、租賃房屋等方面的糾紛,往往也由清國領事進行判決。由於擁有司法審判權,中國領事館在人員配備及建築上不得不體現出多種職能。在神戶兼大阪領事館三名師爺中,就有一名刑名師爺,十一名人員編制中,有兩名是巡捕。中國領事館甚至還有自己的“巡捕房”。如神戶兼大阪領事館曾擁有了三間總共達72平方米的拘留所。
根據《清日修好條規》,日本沒有直接對犯罪的中國人判決的權力,在逮捕和搜查方面的權力也大受限制。
1878年,日本外務大臣井上指示神奈川縣(橫濱所在縣):“除非目睹中國人吸食鴉片,否則不許進入中國人的住宅。逮捕中國人也只限於發現其可能逃逸時,在一般情況下必須通知清國領事,由領事逮捕。”
1880年4月,日本方面逮捕了利用三菱郵船玄海號走私鴉片的中國人王氏、鄭氏,隨後即將引渡給中國領事。
1881年4月,居住在橫濱居留地的中國人徐發,也因走私鴉片被日本引渡給中國領事。
1888年,居住在橫濱居留地的中國人高炳、伍澤等與日本人私設賭場,聚眾賭博,神奈川縣政府逮捕了參與其案的日本人,而中國人高炳等則領事裁判權妨礙日本警察執行公務。中國領事羅嘉傑隨後將高炳等逮捕,將其遣送回國,並令其永遠不能來日。
儘管按照條約規定,大清與日本相互之間的領事裁判權是對等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清王朝佔據了上風。因為清王朝儘管在與列強的戰鬥中連遭失敗,但在中日甲午戰爭之前,在世人眼中,尤其是在日本人眼中,清朝還是一個一等國。
1878年中國第一任駐日公使何如璋到達日本之後,很多日本上層分子都以與之交往為榮。另外,中國領事依然抱著傳統的觀念,將日本看成是蕞(音最)爾小國,把自己當成天朝上國,經常在對日交往中顯得很強硬,以而在不知不覺中擴大了自己的領事裁判權。例如1880年10月,為整頓秩序,打擊嫖娼,日本政府宣布不論國籍,只要有“賣春”嫌疑,即可由日本巡查入室搜捕。日本向各國駐橫濱領事徵求意見,各國均表示贊同,唯獨清國領事范錫朋拒不接受,提出對中國人的巡查只能由中國人進行,日本政府無權干涉。對此,日方也無可奈何,此事只能作罷。
中日甲午戰爭後1895年的《馬關條約》規定:中日兩國間所有的約章已因甲午戰爭而廢除,雙方應派代表協商通商行船條約,新定約章應以中國與歐美各國現行約章為本。也就是說,1871年賦予中國僑民在日領事裁判權的《清日修好條規》也被廢除。
日本想得到的,是歐美各國在中國的地位,也就是單方面而不是對等的領事裁判權。
1896年7月,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簽訂,其中第三款有關清國領事權力的內容規定:“除管轄在日本之中國人民及財產歸日本衙署外,各領事等官應得權力及優例,悉照通例。”第二十款有關日本領事權力的內容規定:“日本在中國之人民及其所有財產物件,當歸日本妥派官吏管轄。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外國人控告,均歸日本妥派官吏訊斷,與中國無涉。”第二十二款規定:“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國犯法,歸日本官員審理。”可見,在這個協議中,中國領事在日本的裁判權被完全剝奪,而日本領事在中國的裁判權反而擴大,具體的體現就日本領事的權力開始及於在中國的外國人。由此,清王朝在日本的領事裁判權壽終正寢。
歷史影響:
《中日修好條規》簽訂後,日本獲得了與中國“比肩同等”的地位,為打開朝鮮大門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同時,借換約之機,日本探知中國與朝鮮的宗藩關係的實際內容:“中國對於朝鮮,雖與冊封與正朔,然其內治與和戰,皆朝鮮自主,與中國無關。”朝鮮“只要循守冊封、貢獻例行之禮節,此外更與國政無關”。日本政府乘隙而入,1876年2月,迫使朝鮮簽訂《江華島條約》(日本語:日朝修好條規假名:にっちょう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朝鮮語:조일수호조약)率先打開朝鮮的大門,否定了朝鮮對清朝的宗藩關係。
日本剛開始明治維新,對外要"開疆拓土",海上向南擴張的目標就是琉球和台灣。 《中日修好條規》只是日本侵略中國的一個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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