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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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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清修好條規
時間
1871年09月13日 ~ 1883年04月30日
地點
天津
相關人物
柳原前光、李鴻章
資料來源:今日頭條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中日修好條規》,日本方面稱《日清修好條規》,是清朝與日本在同治十年(西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4日簽訂的雙邊條約。日本大使為大藏卿伊達宗城,而清朝大使為直隸總督李鴻章。
事件背景:
中日兩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之上簽訂的近代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平等的條約,通過仔細閱讀了一些關於此內容的論文及專著,從中不難發現,他們都近乎一致的認為當時的清政府在面對日方的無禮要求下據理力爭,完全好像清政府在強大的壓力面前保守了國家主權。我覺得這完全是以現人或至少是以甲午戰敗之後國人的眼光來看待當時的中日關係,늸憳늸憳늸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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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中國在日本真正獲得的領事裁判權,是在1871年《清日修好條規》簽訂以後。
1870年,日本外務大臣柳原前光鑑於中日兩國之間因沒有條約,給兩國人民商業往來造成很大不便,於是前往北京,向清政府提出締結“修好條約”。然而清政府因為深受不平等條約之苦,對訂約理由比較敏感,以“只要雙方互存信賴,則無締約之必要”為理由予以拒絕。
而時任兩江總督的曾國藩和直隸總督的李鴻章則力主修約,在曾、李二人的積極推動下,187110月,中日雙方在天津簽訂了以中方提出的文本為基礎的《清日修好條規》。條規共十八條,如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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