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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時間
1882年10月 ~ 1894年09月
地點
天津
相關人物
魚允中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資料來源:搜狗百科
簡介:

《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1882年10月中國清朝與朝鮮王朝在中國天津簽訂的一項通商條約,是宗主國對屬國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共計八條,主要內容為中朝開放海禁,允許邊民在鴨綠江兩岸的柵門、義州和圖們江兩岸的琿春、會寧自由貿易,兩國互相派員駐通商口岸,中國在朝鮮享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等特權。這個條約使中國和朝鮮建立了全面通商關係,也使兩國間的宗藩關係邁向實質化,大大加強了清政府對朝​​鮮的宗主權,同時,中國利用該條約在對朝貿易上獲得大量特權,展開了同日本在朝鮮的經濟競​​爭。 1894年條約作廢。

事件背景:

朝鮮王朝自1392年建立以來,就奉行事大主義,與中國封建王朝(明朝和清朝)保持宗藩關係。

1636年丙子胡亂以後,朝鮮成為清朝的屬國。朝鮮奉大清正朔,定期朝貢,並於節​​慶時遣使朝賀,朝鮮國王、王妃、世子必須經清廷冊封,但清廷並無在朝鮮的常駐機構,且絕少干涉朝鮮內政。

就兩國貿易而言,以朝貢貿易為主要形式,同時允許使團在向皇帝朝貢時帶私貨在京師會同館及鳳凰城柵門(邊門)兩處進行交易。兩國邊民則定期在官方規定的地點進行互市,除此之外嚴禁人民私自交易。海上也沒有往來,禁止漁民互採。因此宗藩關係下的中朝經貿往來非常有限,這也是封建自然經濟的產物。

19世紀後期,隨著國際形勢發生劇烈變化,西方條約體系開始衝擊中朝傳統關係,這種宗藩關係下的貿易顯然遠遠適應不了近代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矛盾在日本強迫朝鮮簽訂《江華條約》後暴露無遺,日本利用這個條約賦予的特權在朝鮮大肆展開商品傾銷,1881年日本對朝商品輸出佔了朝鮮商品輸入約90%。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固守舊體制的中朝貿易日益衰落,在這種情況下,中朝雙方均認為必須採取措施,調整中朝關係以適應朝鮮開港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