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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海關大權落入外國之手
時間
1854年06月05日 ~ 1854年06月05日
地點
上海
相關人物
麥蓮、阿禮國
清朝海關大權落入外國之手
資料來源:時光網
簡介:

海關是一個主權國家保護本國民族經濟的門戶,按照本國政府的意圖對過境商品徵稅是實行這種保護的手段。封建帝國的國家機器中,早就設立了專門管理進出口貨物的機構。但是,直到清康熙24年(1685年),在上海松江府華亭縣境內設立的江海關,才正式以「海關」取代延續了數百年的「市舶司」管理體制。在中英《南京條約》和繼之而來的中美《望廈條約》、中法《黃埔條約》及其附約中,清政府和各有關締約國商量,規定他們的駐華領事參與監督各國來華商船的報關和結關手續,以杜絕走私。

事件背景:

1843年(道光23年)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章程》明文寫道,英國要「嚴飭所屬管事官等,將凡系英國在各港口來往之商人,加意約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訪聞有偷漏走私之案,該管事官即時通報中華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根據這條規定,英國領事還負有察查英商並提供中國關於英國商人偷漏走私情報的責任。當時英國政府簽訂有關條約時同意承擔監督本國商人進口報關業務,是為了得到條約規定的賠款,同時藉機插手中國的海關主權。但他們沒想到,在中美和中法條約中並沒有類似的規定。也就是說,美、法商人的走私可以不受本國領事的干預。至於和中國沒有條約關係的國家,它們的商船更可以在中國口岸隨便進出如入無人之境。如果英國領事真的根據條約的規定,對英商嚴加「約束」和「察查」,勢必引起本國商人的不滿。況且,來上海做生意的英國人,都不是普普通通的商人,更非等閒之輩。他們常常是一些既不受英國法律限制又不受中國法律限制的冒險家。為改變這一狀況,英國駐滬領事阿禮國於1851年8月(咸豐元年7月)間,照會上海道吳健彰:

本口英國領事自即日起停止為保障中國關稅的一切手續,閣下……不必指望領事提供任何非法行為或走私的情報。

英國政府在片面廢止條款約束、推卸駐滬領事協助中國海關緝私責任的同時,仍堅持英船到口由領事向海關申報等規定。可見他們不但不肯放棄對海關的控制,相反企圖借撕毀條約的片面行動,將面臨猖狂走私的中國海關置於無可奈何的狼狽境地,從而逼使清政府作出根本讓步,以達到從海關內部去控制海關,確保英商利益的目的。為此,英國官商把走私造成的混亂歸咎于海關關員的腐敗無能,為洋員打進海關製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