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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反入城鬥爭
時間
1842年08月 ~ 1849年04月
地點
廣州
相關人物
耆英
廣州反入城鬥爭
資料來源:學史博客
簡介:

1842-1849年廣州人民反對英國侵略者入城的鬥爭。

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後,英國人強行要求進入廣州城,並欺侮中國商民,群眾奮起焚毀洋館。欽差大臣耆英被迫通知英人暫緩入城。

1846年,耆英派員與英人密訂進城日期,數千群眾聞訊闖入府衙,燒毀知府的官服。

1849年,英人重提入城要求,廣州十餘萬民眾齊集珠江兩岸示威,英人被迫放棄入城要求。

事件背景:

外人入城問題,在當時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絕不是像今天這樣看起來是小事一樁。 《南京條約》第二款規定:“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駐該五處城邑。”這就是說,一般英國人(包括商人、傳教士、旅行者及其家屬)可以居住在港口,英國女王任命的外交官則可以住在城邑。 

中方認為,按中文字義,城邑不一定指城內,條約未給英國人人城的權利。 《南京條約》英文本把中文本中的“港口”和“城邑”通通翻譯成Cities and Towns。英方認為Cities and Towns就可以指城內,因此,英國外交官和一般英國人都可以入城。中英雙方在條約約文的理解上,發生了歧異。按照當時歐洲人通行的國際法,《南京條約》的兩種文本(當時沒有第三種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條約簽字時未聲明以哪種文本為準,在文本的解釋發生歧義時,應允許雙方各執己見。事實上,這兩個文本都是英國提供的。英國人提供的中文約本,把港口和城邑​​區別對待,說明港口和城邑​​不是一處地方。這就造成了入城和反入城的同一法律來源的不同解釋。在中方看來,英人要求全面履行條約的理由不充分。其實中國官方在英國的壓力下,已經同意英國人可以入城。但是廣州城廂內外社團、士紳堅決不同意英國人入城,甚至不惜開戰,官方只得以“民情未協”為由,推遲入城的時間。

有學者認為,入城並不能給英國人帶來多少實際利益,英國人更多側重於心理方面。在英國人看來,他們是“高等民族”,拒絕入城是對他們的污辱,他們企圖用入城的手段來擊垮清政府力圖保持的“天朝”顏面。

從歷史的角度看,廣州民眾的仇外情緒當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廣州民眾反入城鬥爭當時有其發生的條件。這個評論是客觀、公允的。從今天的角度看,如果發生類似入城問題,完全可以拿到談判桌上加以討論,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加以明確規定,用不著使用戰爭手段。在當時英國的砲艦政策下,修約也好,要求入城也好,都是一種侵略手段。廣州紳民的反英入城鬥爭是鴉片戰爭以後中英關係史上的大事。它的發生一方面是由於戰時及戰後英人侵略行徑對國人的刺激,另一方面則是由於廣州紳民傳統“華夷”觀念對英人入城的一種本能排斥與抵制。廣州紳民的反英入城鬥爭充分展現了國人抵抗外敵入侵的英勇頑強、不屈不撓的鬥爭精神。但是由於受到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再加上沒有先進理論作為指導,廣州紳民的反入城鬥爭並未能抵擋住列強對中國的進一步侵逼與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