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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弛禁天主教
時間
1846年01月
地點
中國
相關人物
耆英
資料來源:時間圖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道光26年(1846)1月,清廷正式宣布弛禁天主教。第一次鴉片戰爭以後,大批西方傳教士湧入中國。他們無視清政府的限制,千方百計向中國內地滲透。道光二十五年,法國傳使刺萼尼利用《黃埔條約》換約之機,以各地實行弛禁令“有名無實”為藉口,要求清政府公佈弛禁令,切實執行,否則,“兩國之事,正未可知”。在侵略者的威逼、恫嚇之下,道光帝乃明降諭旨,正式頒布天主教弛禁令,發還康熙末年以來沒收的天主教堂。從此,到第二次鴉片戰爭正式確立內地傳教權之前,十幾年中,就有五十多名傳教士(以法國最多)深入包括北京在內的內地二十個省份和地區進行傳教活動(不包括東正教)大大加深了西方殖民者對中國的文化侵略。
事件背景:
1844年7月中美簽訂《望廈條約》時,天主教在華問題首次載入條約。該條約第17條規定“合眾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 ”
從條約內容看,約中沒有明確規定傳教士可以在五口進行傳教,但清政府既然同意美國人在五口通商口岸建立禮拜堂,以供其禮拜等宗教活動之用,實際上也就是認同了外國教會及傳教士在五口通商口岸的合法地位。
1844年10月中法《黃埔條約》簽訂,條約的第22款進一步規定“佛蘭西人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醫人院、周濟院、學房、墳地各項,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佛蘭西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倘有中國人將佛蘭西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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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黃埔條約》擴充了《望廈條約》有關教會問題的相關條款,該條款不僅允許外人在五口通商口岸信教、內部傳教;允許教會在通商五口創辦學校、醫院及周濟院,還要求中國地方官對法國人的禮拜堂、墳地照例保護,為教會在華活動提供政府保障。這是清政府在五口通商口岸對基督教會作出的更大讓步,標誌著清政府傳統的禁教政策的進一步鬆動。需要指出的是儘管1842—1844年條約對傳教問題所作的規定,迫使清政府傳統的禁教政策不斷鬆動及其實施效力的逐漸弱化,但其主要針對的是外國人在各通商口岸的信教、傳教及舉行各項宗教儀式活動的自由,並未涉及到華人的信教、習教問題。事實上,華人無論在何地信教、習教、傳教都被認為是違法的,清政府照例嚴懲。華人不准習教,傳教自由就無從談起。因而,對於西方列強來說,突破清政府這一禁令,才是問題的根本。於是在法國傳教士的鼓動及其
法國政府的支持下,法使拉萼尼不斷地向當時清政府負責交涉的代表耆英施加壓力,要求弛禁天主教。
1844年12月14日,道光帝發布上諭:“將中外民人,凡學習天主教並不滋事為非者,概予免罪。 ”
這是清政府自康熙五十九年禁教以來,首次正式允許華人享有信奉天主教的合法權利,解除了華人的信教禁令,是清政府天主教政策解禁的轉折點。而根據清政府“一體均霑”的原則,基督教新教亦同樣獲得這一權利。
歷史影響:
中法《黃埔條約》簽訂之後,耆英多次上奏道光,請求馳禁天主教。從奏摺的內容看,其勸說道光馳禁的理由有二點:
其一,避免滋生事端。在中法教務交涉中,法使拉萼尼不時以軍事干涉相威脅,甚至以拒絕締結既成條約來要挾,給耆英造成極大的壓力,“該夷素稱強悍,自矜為西洋大國,此次以兵船多只,航海遠來,既勞且費,所冀非止一端……若過為峻拒,難免不稍滋事端”。
他擔心“(天主教)若不解禁,倘使佛夷心懷觸望,難保不暗結其夷,別生枝節,辦理更為棘手”。
其二,援引先朝成例。在中法教務交涉中,傳教士出身的法國代表加略利曾將康熙31年禮部議準弛禁天主教的碑文拓片轉交給耆英,以此作為要求清政府解除禁教理由的重要依據。而這份碑文拓片竟使精明的耆英尋獲到了勸服道光皇帝同意弛禁天主教的可靠的理由和弛禁天主教的一種可行的方式。他向道光皇帝奏稱,對於天主教弛禁,法使“請求甚堅,並呈出碑模,刊載康熙三十一年禮部議準成案,援為口實。……當詰以碑模傳自何人,得自何處?……據稱伊呈碑模,乃係先年從中國流轉,伊國故老素有寶藏,由來已久,其紙色字畫均可查驗,實非偽造。……以碑文而論,中國於康熙年間,亦曾禁止天主教,因西洋人(注:葡萄牙人)徐日昇等懇請,始行弛禁。佛蘭西與西洋同為一教,何以伊國現求弛禁之處不為奏請?”
很明顯,耆英是在藉法使的辯訴之詞來表露其希望道光皇帝解禁的真實意圖。既然有康熙三十一年西洋教士徐日昇之請弛禁天主教的禮部議準成案,那麼允諾法使拉萼尼的弛禁請求,不過是援引康熙朝先例,不算是越規踰制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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