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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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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開征子口稅
時間
1858年06月
地點
江南
相關人物
清政府
清廷開征子口稅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簡介:

子口稅是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進口洋貨運銷中國內地及自內地運送土貨至通商口岸出口類似稅票時所納的抵代通過稅的一種稅款。這種抵代稅相當於進出口稅的一半,故又稱子口半稅,這是帝國主義破壞中國內地稅主權的一種稅制。其目的在於保證低水平的協定關稅充分發揮作用,把進出口商品的內地稅也納入協定範圍的一種稅制。

事件背景:

鴉片戰爭后海關行政主權的開始喪失鴉片戰爭使中國由封建社會開始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海關主權也開始逐步喪失。

鴉片戰爭以前,外國商船到達廣州,須投行認保,所有進出口貨稅均由保商(即行商)代納。戰後廢除了行商制度。

道光23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規定,“裁撤保商,則進口貨船即由英(領事)官擔保”;並規定了領事報關製的具體施行辦法:英國商船進口後,即將船牌、艙口單、報單各件呈送該口英國領事,領事即根據這些文件把船隻大小、裝運貨物種類等項通知海關;英商船隻卸貨、裝貨時,亦應先期通報領事,“由英(領事)官自僱通事轉報海關,以便公同查驗”;英商船繳納稅鈔之後,海關發給完稅紅單,商人即將紅單呈送領事驗明,方准發還船牌,令行出口。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還規定,外商若不遵守領事報關製,或有呈送假艙單及未領牌照先擅自開艙一類作弊行為,由領事代中國課以罰金。

中英《虎門條約》第十二款並規定,走私案件也應由領事通報清地方官員,“以便本地方官捉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