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中國文化大學
IP:
140.137.101.202
首頁
年表
民國人物
人物年表
民國事件
期刊文獻
專書
照片
資源共享
全部
民國人物
民國事件
期刊文獻
專書
照片
首頁
->
民國事件
-> 清廷開征子口稅
清廷開征子口稅
時間
1858年06月
地點
江南
相關人物
清政府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子口稅是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進口洋貨運銷中國內地及自內地運送土貨至通商口岸出口類似稅票時所納的抵代通過稅的一種稅款。這種抵代稅相當於進出口稅的一半,故又稱子口半稅,這是帝國主義破壞中國內地稅主權的一種稅制。其目的在於保證低水平的協定關稅充分發揮作用,把進出口商品的內地稅也納入協定範圍的一種稅制。
事件背景:
鴉片戰爭后海關行政主權的開始喪失鴉片戰爭使中國由封建社會開始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海關主權也開始逐步喪失。
鴉片戰爭以前,外國商船到達廣州,須投行認保,所有進出口貨稅均由保商(即行商)代納。戰後廢除了行商制度。
道光23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規定,“裁撤保商,則進口貨船即由英(領事)官擔保”;並規定了領事報關製的具體施行辦法:英國商船進口後,即將船牌、艙口單、報單各件呈送該口英國領事,領事即根據這些文件把船隻大小、裝運貨物種類等項通知海關;英商船隻卸貨、裝貨時,亦應先期通報領事,“由英(領事)官自僱通事轉報海關,以便公同查驗”;英商船繳納稅鈔之後,海關發給完稅紅單,商人即將紅單呈送領事驗明,方准發還船牌,令行出口。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還規定,外商若不遵守領事報關製,或有呈送假艙單及未領牌照先擅自開艙一類作弊行為,由領事代中國課以罰金。
中英《虎門條約》第十二款並規定,走私案件也應由領事通報清地方官員,“以便本地方官捉拿”。
Top
發生過程:
子口稅的由來早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侵略者已干預中國內地稅的動向。《南京條約》中規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之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後來英方得知當時中國“國內關稅定例本輕”,便協議“洋貨各稅,一切照舊輕納,不得加增”,並未具體確定稅率。
50年代初葉,江南各省地方政府為籌措鎮壓太平天國的軍費,創設釐金制度,內地稅課大為增加。因此,英國政府迫切要求修改《南京條約》的有關條款,使清政府“不得對外國進口的貨物,和為向外國出口而購買的貨物,課征內地稅或通過稅”。
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第二十八款便有了相應的規定,大意是英商販運洋貨入內地銷售,和自內地運土貨出口,所經內地各卡,倘願一次繳納,以免各卡重徵,土貨可在首經子口上稅,洋貨可在海口完納,“所徵若幹,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徵銀二兩五錢”。這就是後來所說的子口稅。
同年中英《通商章程》第七款又規定:
1.出口土貨的子口稅改在出口海關繳納;
2.子口稅率定為進出口稅率之半,稱子口半稅。
1861年10月清政府和各國公使會商以後,頒佈了一個《通商各口統共章程》,於是各國商人都得享受英商的同樣特權。
歷史影響:
子口稅是由海關征收報解中央政府的一種稅收,至於常關釐卡等內地通過稅,則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加派、自行支銷的收入。繳納子口稅以後的商品既免納其他內地稅,地方政府的稅收遂被壓縮。面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採取了兩種對策:一是降低內地稅率,以與子口稅相競爭。二是採取加重土貨釐金,以補償實行子口稅而短少的財政收入。這個辦法直接破壞土貨的流通和生產,削弱了土貨對洋貨的競爭力。
Top
回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