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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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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撤廢運動
時間
1918年05月 ~ 1920年12月
地點
東京、台灣
相關人物
林獻堂蔡培火、鄭松筠、林呈祿、蔡式穀、蔡惠如
六三法撤廢運動
資料來源:必應搜索
簡介:

六三法廢除運動是台灣日治時期要求廢除六三法的總督獨裁體制,使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下的社會運動。

背景: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後,清朝政府依據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台灣遂成為日本明治維新以後第一個獲得的海外殖民地。

日本有鑑於台灣與日本內地生活情況以及風俗習慣存在著差異,因此在1896年三月頒布法律第六十三號,即通稱的「六三法」。「六三法」中第一條規定「台灣總督於管轄區域內,得公佈有法律效力之命令。」也就是台灣總督具有立法權,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權於一身,形成台灣總督專制的局面。日後雖曾有改善「六三法」之「三一法」提出,但是總督專制性質不變。

1915年,西來庵事件之後,由於台灣武裝抗日的失敗及日本統治政策之轉變,台灣的新知識份子深刻瞭解到台、日間武裝力量差距太大,以流血方式抗日,付出的代價太大,成功的希望又太小,開始思索下一階段抗日的方式。紛紛組織團體,以集會、演講、請願抗議等合法手段,進行非武裝之政治抗爭,要求改革不合理之殖民地政治,並推展各種文化啟蒙及政治活動,以啟迪民智,激發民族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