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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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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法撤廢運動
六三法撤廢運動
時間
1918年05月 ~ 1920年12月
地點
東京、台灣
相關人物
林獻堂
、
蔡培火
、鄭松筠、
林呈祿
、蔡式穀、蔡惠如
資料來源:必應搜索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六三法廢除運動是台灣日治時期要求廢除六三法的總督獨裁體制,使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下的社會運動。
背景: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後,清朝政府依據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台灣遂成為日本明治維新以後第一個獲得的海外殖民地。
日本有鑑於台灣與日本內地生活情況以及風俗習慣存在著差異,因此在1896年三月頒布法律第六十三號,即通稱的「六三法」。「六三法」中第一條規定「台灣總督於管轄區域內,得公佈有法律效力之命令。」也就是台灣總督具有立法權,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權於一身,形成台灣總督專制的局面。日後雖曾有改善「六三法」之「三一法」提出,但是總督專制性質不變。
1915年,西來庵事件之後,由於台灣武裝抗日的失敗及日本統治政策之轉變,台灣的新知識份子深刻瞭解到台、日間武裝力量差距太大,以流血方式抗日,付出的代價太大,成功的希望又太小,開始思索下一階段抗日的方式。紛紛組織團體,以集會、演講、請願抗議等合法手段,進行非武裝之政治抗爭,要求改革不合理之殖民地政治,並推展各種文化啟蒙及政治活動,以啟迪民智,激發民族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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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日本治台雖然已經二十餘年,台灣總督府對台實施的仍是愚民政策,台灣最高學府為台北醫學院,且在籍學生主要為日本人,台灣家境較為富裕或小康者,多將弟子送至日本留學,這些為數眾多的留日學生在接受新式教育後,視野相當寬闊,並不把台灣的殖民統治視為中國歷來的改朝換代,而是將它放在世界殖民歷史來看待,並將台灣的殖民統治與抗日視為世界殖民地反抗運動的一環,經由這些留日學生帶回的新思想,開啟了台灣一波波瀾壯闊的社會運動。
台灣知識分子視《六三法》為總督府獨裁之依據,在爭取民族自決運動的過程中,遂將撤廢《六三法》視為主要任務。
從1914年開始,林獻堂、蔡培火、林呈祿、蔡式穀和鄭松筠等東京的台灣留學生,一方面透過台灣同化會的參與,尋求日方同情者的支持,一方面更組織啟發會(後改為新民會)從事廢除運動。並在其機關刊物《台灣青年》、《台灣》中發表文章爭取台灣人的政治、法律權利。
1918年5月,林獻堂在東京與台灣留學生籌組“六三法撤廢期成同盟會”,推動廢除六三法,要求廢棄台灣總督獨裁統治的「六三法」,取消特別立法制度,將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
台灣文化協會是日治時期台灣新式知識份子,為了廢止與改善日本施行於台灣的「三一法體制」,改善台灣人民受到不平等對待的法律地位所組織而成的。
1920年11月,《六三法》期滿前,時任台灣總督的田健治郎說出「本島現況尚未至能達廢棄本法的程度」後,11月28日,林獻堂、蔡培火、鄭松筠等新民會200餘名會員在東京麴町區(今千代田區)富士見町教會召開反對六三法的示威集會。
這個運動後來因為林呈祿等人的反對而中止,林呈祿認為此舉無異肯定日政當局的“內地延長主義”,而否定以台灣地位特殊為前提的“六三法”。林呈祿的主張影響了日本留學生的想法,但他的「完全自治」主張被蔡培火認為不太可能,於是提出「設置民選議會」的構想。
1920年底,在林獻堂的裁決下,《六三法》的撤廢運動告終,轉向以台灣議會請願為共同目標,最後因日本採「內地延長主義」,整個運動轉為突顯台灣特殊地位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歷史影響:
自1921年至1934年,林献堂領導長達15年的「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前後台人發動十五次之連署請願,爭取民權,要求設立自治之「台灣議會」,民選議員以監督台灣總督,但日本政府未予採納。
此外,還有蔣渭水所領導的台灣民眾黨,蔡培火、楊肇嘉等倡組的「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等政治團體,要求實施完全的地方自治,由公民普選產生首長和民意代表。
經過不斷地鼓吹、宣傳、請願等,終於迫使總督府讓步,於1935年改革地方制度,將原來由官方選派的地方民意代表改為半數官選、半數民選,合乎規定資格的男子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這些運動將自治、普選、參政權等民主政治基本觀念普及於社會。
(資料來源,參考:維基百科、台灣百科全書、台灣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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