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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
時間
1946年07月19日 ~ 2014年04月24日
地點
上海、東京
相關人物
陳順通、
張靜江
、陳洽群、陳震、陳春、陳乾康
資料來源:now新聞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中威船案,是指上世紀30年代,‘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公司,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中沉沒,抗戰勝利後,陳順通請求國民政府向日方索賠,開啟長達70年的四代人接力訴訟。
背景:
1930年,浙江鄞縣人陳順通向張靜江提交辭呈,辭去輪船招商局上海分局副局長職位。張靜江得知他欲獨自創業,打算將其所有的「東豐輪」無償贈予陳順通。陳順通堅決不收;幾經討論,兩人達成共識:「東豐輪」先過戶於陳順通,並更名為「太平輪」,船款按市場價格的50%定於兩年後付清。就這樣,陳順通在張靜江的大力幫助下,於1930年9月,投資30萬銀元,在上海四川路開辦了個人獨資的中威輪船公司。
在其後的幾年裡,陳順通先後從英國、澳大利亞等國購進「新太平」、「順豐」等4艘輪船,其中「順豐號」為當時中國最大的貨輪;中威公司船隻總噸位達到2萬噸,在中國籍航運企業中排名第12,陳順通亦擔任上海市輪船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成為赫赫有名的「中國船王」。
1936年6月16日,在華北水域的中國籍航運企業受到日本航商勢力壓迫的大環境下,中威輪船與日本航運公司大同海運會社簽約,以整船包租(charter)的方式將6000餘噸的「順豐」號交予大同海運營運一年。10月14日,中威公司又將5000餘噸的「新太平」號以相同的方式租給大同海運,專營中日間的不定期貨運船班。
1937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租船合同已經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受此影響,以及日本全面發動侵華戰爭等因素,中威公司的海運業務全面停止。
1939年春,陳順通親赴日本東京找到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對方給予解釋,並且要求日方履行兩輪的租船合同,支付租金,歸還兩輪。
1940年9月,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給中威公司復函,稱兩艘輪船於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在海上‘依法捕獲’,日本政府在取得兩輪的所有權後,又將兩輪返租於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因此還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納租金。
事實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營運中,在日本北海道觸礁沉沒,日方卻刻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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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945年8月,二次大戰結束;身為戰勝國一員的中國亦開始著手調查、追討戰時遭日本擄獲、扣押的國籍船舶。根據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於1949年提出的最終統計顯示,確定下落的被日扣押船隻高達123艘、總噸位215998噸;這相當於1935年中國登記有案之輪船總噸位的30.3%。正因為抗戰期間中國公、民營航運業者損失甚巨,戰後各航商乃成立民營船舶戰時損失要求賠償委員會,向交通部陳情希望能盡速獲得賠償。
1946年5月,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成立,隨即於次月向負責處理戰後對日問題的遠東委員會(Far Eastern Commission)提出賠償原則,希望包括船舶在內的中國資產,凡是能提出正式證明文件者,均可向日方要求賠償。隨後,遠東委員會於7月18日正式議決通過「被劫物歸還政策」(Restitution of Looted Property Policy),規定所有在日本領海內之船隻,只要能認明原為盟國登記所有而為‘日方或其代理人用詐術或壓力所取得’,應即還各盟國。此外,所有日本領海內損壞及沉沒之被劫船隻,如申請國提出要求,即應盡速打撈修理,並復原至被劫時的狀態。
此時,陳順通整理了「順豐」與「新太平」兩輪的全部資料,請求國民政府向日方索賠:第一,追還「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原船,如該兩輪已不存在,則要求按照各輪同級噸位、同等年齡輪船盡速撥賠兩艘;第二,要求日方支付兩輪至1946年10月15日為止之租金,其金額分別為「新太平」號美金2490992元、「順豐」號美金3311414元(按日方使用期間日幣與美金匯率換算),兩項請求合計近千萬美元。
1947年,通過戰勝國方面管道,陳順通獲知兩艘輪船都已在戰爭中沉沒,除1938年沉沒的「新太平號」,「順豐號」也於1944年12月在南中國海觸雷沉沒。此後,陳順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陳順通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洽群繼續向日方索賠。
此後,直到1952年台灣當局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放棄對日求償為止,「順豐」與「新太平」輪的租金追討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50年代,陳順通家族移居香港,重新展開追討訴訟的歷程。中威輪船於1946年提出的償還申請書中英文本,正是長達六十餘年索賠爭訟的原點,日後關於中威輪船與大同海運及繼承了後者的日本航運公司間的法律攻防,都是圍繞著追討這筆租金為核心進行。
1952年,移居香港的陳洽群依照父親的遺囑,繼續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談判索賠。在多次交涉未果後,陳洽群只得以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關於兩輪在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捕獲的說法為依據,於1962年起轉而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並於1964年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敗訴。此後,已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的陳洽群放棄了上訴權利。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佈施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凡是在法律公佈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佈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也就是說,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國本土受理了。再者,鑒於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合同的簽約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此合同糾紛案理應受中國法院管轄。
1988年,陳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義,以原承租人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債權債務繼承者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近兩年的審查後,於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國內30多位民法、海商法、國際法等領域的專家和律師組成船案索賠律師團和顧問團。
1989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被合併到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1999年,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收購;因此,案件審理期間,被告發生了兩次變更。因為年代久遠、文書材料浩繁,訴訟期間又發生若干橫生枝節的事件,從原告提起訴訟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竟長達20年。
審判過程中,共有5次開庭庭審:
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開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師回避,被法院駁回。第一庭審後不到一年,1992年4月,陳洽群病逝前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秉承陳順通、陳洽群兩代人的遺願,繼續進行訴訟。
1995年1月10日、5月15日,中威船案進行第二次、第三次開庭。
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開庭,歷時9天審理結束。在此期間,陳氏家族內部就陳順通遺囑真偽進行了另外一場訴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定陳順通遺囑為真實有效。由此,陳洽群及陳震、陳春兄弟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得以再次確認。但是,案件的審理又拖延了7年之久。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開庭審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輪船公司業主繼承人陳洽群之子陳春、陳震做為自然人原告參加訴訟,通知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繼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餘元(約1.9億元人民幣),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訴訟的規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決書30日內不提起上訴,判決將正式生效。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以日本三井船舶株式會社未遵照2007年該院判決,支付中日戰爭期間租用兩艘中國籍輪船的租金含利息共計29億日元(現值)為由,在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執行扣押三井船舶所有的礦砂輪「寶鋼精神號」(Baosteel Emotion,載重量226434噸),並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限期履行通知書》。
2014年4月23日,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根據《限期履行通知書》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營運損失及孳息、船舶損失及孳息,共計2,916,477,260.80日元;支付了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22,575.41元、申請執行費人民幣298,356元,共計人民幣2,420,931.41元;同時就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其他費用提供了充分可靠並可供執行的擔保。上海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已全面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故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於2014年4月24日上午8:30時下達裁定,解除對「Baosteel Emotion」輪的扣押,同時發佈《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歷史影響:
2014年,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戰爭賠償判決,迫使商船三井公司向一名中國船王的後人支付2億餘元人民幣。但這項判決至今卻仍未能執行,就因為一個最平常的原因:圍繞如何分割這筆賠償產生的家族爭鬥。這場官司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兩地的法院打了70年,最後以中國船王陳順通的後代獲得40億日元(約2.34億元人民幣)賠償告終,沒想到家族糾紛卻隨之而來。
船王唯一在世的兒子陳乾康認為,父親臨終時將所有的財產都歸屬於母親,所以這筆賠償款屬於遺產,應在家族內部安排繼承。而一直以來進行追討賠款的陳順通長子陳洽群後人卻不這麼認為,據陳洽群一方稱,根據船王當年的遺囑,當年涉事船隻的權益都歸屬於陳洽群。
往事如煙,孰是,孰非?賠償官司勝利了,但是在陳氏家族內部,紛爭卻剛剛開始。
(資料來源,參考:百度百科、now新聞、鳳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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