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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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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縣城
時間
1875年11月15日
地點
恆春
相關人物
夏獻綸、劉璈
恆春縣城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簡介:

恆春縣城位於臺灣屏東縣恆春鎮,是清朝在牡丹社事件之後所設的恆春縣縣治所在,建於光緒元年10月18日(1875年11月15日),光緒5年7月15日(1879年9月1日)落成,是臺灣現存城池之中唯一保存所有城門的一座。

該城的遺跡在日治時期的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一,戰後則在民國74年(1985年)8月19日公告為臺閩地區二級古蹟,後改為國定古蹟。

事件背景:

恆春地區舊稱琅 𤩝 ,原屬鳳山縣管轄,但實際上鳳山縣對此處的管轄能力有限。羅發號事件與牡丹社事件後,沈葆楨於同治13年(1874年)6月奉令來臺處理海防與善後事宜,而在該年12月初1時他命臺灣道夏獻綸、浙江候補道劉璈前往琅 𤩝 探查,後來沈葆楨本人也在12月13日親自探查,之後在12月23日上奏,其奏摺中提到認為可依照夏、劉之見選定「車城南十五里之猴洞」為縣治,並打算由「素習堪輿家言」的劉璈處理築城事宜,又謹擬縣名為「恆春」。

後來恆春縣城在隔年,即光緒元年10月18日(1875年11月15日)動工,經費由國庫支應,但仍動員嘉義縣、臺灣縣、鳳山縣的仕紳前往督造,後於光緒5年7月15日(1879年9月1日)落成。

日治時期,恆春縣城在明治41年(1908年)受颱風侵襲而受創,而後在昭和10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為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一。二次大戰中,恆春縣城也受戰火波及而受損,之後在民國48年(1959年)碰上地震又再次受創,後來又因為開闢道路等因素,使得東門段的城垣在民國52年(1963年)及民國57年(1968年)先後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