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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時間
1912年03月11日 ~ 1914年05月01日
地點
南京
相關人物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資料來源:騰訊網
簡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中華民國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凱公布《中華民國約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背景: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之初,有識之士即建議應迅速修改《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因為民國建立之後,國家必須規定並實施人民之權利及義務,否則不足以稱為民國。而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顧名思義,僅規定政府組織,而不包含人權條款,因此1912年2月7日,國民政府決定召開臨時約法起草會議,作為國家南北統一後之過渡時期約法,在憲法制頒前,為國家之根本法。1912年3月8日全案告成,3月11日公布實施。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係仿行美國之總統制,由大總統掌握國家的統治權。而臨時約法,則改採內閣制。

由於情勢所趨,孫中山與革命黨人同意於清帝退位後推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但又唯恐袁世凱當政後野心擴張,因此臨時約法改採內閣制,以便透過國會及內閣牽制總統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