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中國文化大學
IP:
140.137.101.202
首頁
年表
民國人物
人物年表
民國事件
期刊文獻
專書
照片
資源共享
全部
民國人物
民國事件
期刊文獻
專書
照片
首頁
->
民國事件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時間
1912年03月11日 ~ 1914年05月01日
地點
南京
相關人物
孫文
、
宋教仁
資料來源:騰訊網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中華民國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法」性的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凱公布《中華民國約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背景: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之初,有識之士即建議應迅速修改《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因為民國建立之後,國家必須規定並實施人民之權利及義務,否則不足以稱為民國。而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顧名思義,僅規定政府組織,而不包含人權條款,因此1912年2月7日,國民政府決定召開臨時約法起草會議,作為國家南北統一後之過渡時期約法,在憲法制頒前,為國家之根本法。1912年3月8日全案告成,3月11日公布實施。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係仿行美國之總統制,由大總統掌握國家的統治權。而臨時約法,則改採內閣制。
由於情勢所趨,孫中山與革命黨人同意於清帝退位後推舉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但又唯恐袁世凱當政後野心擴張,因此臨時約法改採內閣制,以便透過國會及內閣牽制總統大權。
Top
發生過程:
一、制定頒行
1912年2月7日,參議院召開臨時約法起草會議,歷時一月,至3月8日全案告成,3月11日由臨時大總統公布實施。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係仿行美國之總統制,由大總統掌握國家的統治權。而臨時約法,則改採內閣制。考參議院改採內閣制之且的,蓋在減削總統之大權,以防止袁世凱當政後之專擅也。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全文共五十六條,分列七章:一、總綱,二、人民,三、參議院,四、臨時大總統、副總統,五、國務員,六、法院,七、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1.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以便架空袁世凱。
2.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3.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參議院選舉出任。
4. 司法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臨時約法規定,法院由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成,法官的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二、暫時取消
袁世凱就任大總統之後,一心希望修改臨時約法,提高總統權力。直到1913年11月,終於下令解散國民黨,導致國會停擺,另組政治會議,準備制定新約法。1914年5月一日,公布中華民國約法,原本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暫告取消。
三、再次頒行與正式失效
1916年袁世凱去世,由副總統黎元洪根據1913年的大總統選舉法,繼任大總統。1916年6月,黎元洪下令恢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民國二年大總統選舉法,取消袁世凱所頒之約法。然而此後北洋政府陷入軍閥把持,約法形同虛設,並未真正實行,但也未被廢止。
直到1931年6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依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終於正式失效。
歷史影響:
就立法精神而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最重要的歷史意義在於規定了民國以後人民所具有的權利義務,乃是中國二千餘年來首次以人民為主體,提供平等法治的依據。然而這項意義卻被政治因素所模糊,臨時約法的重點被放在從總統制到內閣制的改變,直接影響的是當權者的權力,因此成為其存廢修改的關鍵因素,對人民的保障反而不在主要討論範圍。
1916年袁世凱覆亡之後,形成軍閥割據之勢,北洋政府遭到軍閥輪流把持,臨時約法雖然宣稱恢復,但空有其名。例如兩次府院之爭,國務總理以內閣權力當藉口,事實上軍閥從未尊重內閣制與國會的真正精神。
而創立臨時約法的國民黨方面,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此後內戰不斷,南京政府也不斷改組。1925年7月1日建立國民政府,1928年底北伐完成全國統一,1931年宣布從軍政時期進入訓政時期,公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臨時約法才正式走入歷史。
Top
一九一二年三月,孫中山頒…
回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