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約法》(中國國民黨也稱袁記約法),是指1914年(民國三年)5月1日由中華民國總統袁世凱公布的一個取代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臨時憲法,此約法在民國五年袁世凱創立中華帝國時被廢棄,後一直未再恢復。
背景: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孫中山試圖壓制袁世凱野心、保護民主基礎的產物。袁世凱當選中華民國第一任正式大總統後,多次希望國會制定新憲制以代替原來的《臨時約法》,但是都被國會內的國民黨議員阻止。
1913年7月,眾參兩院各選出30名議員,組成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內雖有挺袁的進步黨等成員,但國民黨仍佔有明顯優勢。因憲法起草委員會以天壇祈年殿為會所,故稱為「天壇憲法草案」。10月中旬憲法草案出爐,與《臨時約法》相比,明顯地擴大了總統的權力,但仍維持責任內閣的精神,因而遭到袁的反對。
1913年9月李烈鈞發動二次革命失敗,10月25日,袁通電各省都督、民政長,一方面攻擊憲法起草委員會由國民黨議員操縱把持,一方面以國民黨勾結李烈鈞製造內亂為由,於11月4日下令解散國民黨,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致使國民黨籍議員佔多數的國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運作,改由袁世凱臨時組建的政治會議替代。而憲法起草委員會也因法定人數不足而解散,天壇憲法草案隨之流產。
政治會議自1913年12月集會,到1914年5月參政院成立時結束。此段時期,袁世凱主導修改臨時約法,由此政治會議議定《約法會議組織條例》,成立約法會議。
1914年3月,約法會議召開會議,袁世凱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內容。修改共七項,全部都是擴大自身權力內容。隨後,約法會議根據袁世凱的意見,通過《中華民國約法》,5月1日由袁世凱公布,亦稱為「新約法」。
中華民國約法共10章68條,主要內容包括:
1. 外交大權歸諸總統,宣戰媾和締約不必經由參政院。
2. 總統制定官制,任用國務員及外交大使,不必經由參政院。
3. 採用總統制,取代臨時約法之內閣制。
4. 正式憲法應由國會以外國民會議制定,總統公布。憲法起草權歸諸總統及參政院。
5. 人民公權的褫奪回復,總統應自由行之。
6. 總統應有緊急命令權。
7. 總統應有緊急處分權。
此外,將立法權歸諸新成立之「立法院」,但不具備監察權。行政權則另設諸「參政院」為總統諮詢機關。參政院及立法院的組織,須有約法會議議決。不久,袁世凱再公布總統令,以參政院取代立法院職權,立法院尚未成立就被取消,而參政院的參政則由總統任命。
其後,參政院公布《大總統選舉法》,對總統的產生方式和任期都沒有明確規定。大總統選舉之前,參政院參政如果認為有必要,則可決議大總統繼續連任。總統繼任人則由前任總統推薦於總統選舉會。12月29日,又公布《修正大總統選舉法》,規定總統任期十年,可以連選連任。
中華民國約法規定了將來正式憲法應當由參政院推定起草員10人起草,草案交由「國民會議」複決。而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
1916年1月1日起,袁世凱改中華民國為中華帝國,改行帝制,中華民國約法也隨之消滅。
歷史影響:
中華民國約法的制定過程及頒布皆由袁世凱一手主導,目的在於擴張自身權力、排除牽制力量。因此1916年袁世凱去世後,副總統黎元洪是以民國二年(1913年)的大總統選舉法為依據,繼任大總統。6月,黎元洪下令恢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民國二年大總統選舉法,並重新召集民國三年解散之國會,以完成憲法。袁氏所提之中華民國約法再無人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