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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時間
1945年08月14日 ~ 1953年02月25日
地點
莫斯科
相關人物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簡介: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蘇聯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此條約最大要點是關於中國北方邊界的問題,尤其是外蒙古的主權,以及蘇軍從東北撤軍。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共八條,主要內容是:兩國

在對日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它援助與支持、不與日本單獨談判或締結停戰協定或和約、戰後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蘇聯政府聲明,一切援助給予國民政府,並重申尊重中國在東三省之完全主權及領土的完整。中國國民黨政府聲明,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證實其獨立的願望,中國政府承認外蒙古之獨立。

背景:

1945年,美國鑑於在太平洋反攻時,尚未取得決定性勝利,因此羅斯福與邱吉爾,會同史達林,於1945年2月雅爾達會議中,要求蘇聯在對德作戰勝利後,對日宣戰。為此史達林在會議上開出若干條件,其中攸關中國權益者如下:

‧ 在德國投降、歐洲戰爭結束後二至三個月之內,蘇俄依據以下條件協助同盟國參加對日戰爭:

1. 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現狀須予維持。

2. 對1904年由於日背信攻擊(日俄戰爭)所受侵害的帝俄舊有權利,應予恢復如左:(a)庫頁島南部及其鄰近的一切島嶼均須歸還給蘇俄;(b)大連商港國際化,蘇俄在該港的優越權亦須與保證;蘇聯之租用旅順港口為海軍基地,也需予恢復;(c)對擔任通往大連之出入的中東鐵路、南滿鐵路,應設立中蘇合辦的公司,以共同經營之。經諒解,蘇俄的優先權益須與保證。而中國須保持在滿洲全部主權。

3. 千島群島須交予蘇俄。

4. 上述有關外蒙古及東北的港灣與鐵路等協議,須徵求蔣中正委員長之同意,依史達林之提議,美國總統將採取措施,取得該項同意。

美方則對中國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由施壓,要求對俄談判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