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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約
時間
1946年11月04日
地點
南京
相關人物
王世杰
、
司徒雷登
資料來源:國立故宮博物院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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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簡介:
《中美商約》是《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的簡稱,是1946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長王世杰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署該條約。條約共三十條,六十八款,包括通商、航海、設領等內容,約定雙方國民在對方國內享有的各項經濟權利,以及商品進出口之關稅與運送路線的優惠。雖然條約內容中兩國擁有的權利對等,但實際上當時中國的遠洋運輸及生產條件遠遠落後,沒有機會在美國行使相關權利,僅讓美方企業在華享有優惠待遇。
背景:
1943年1月11日簽訂的《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即中美平等新約)第七條規定:「雙方當在戰爭結束後至遲六個月內進行談判,簽訂一現代廣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設領條約」。
抗戰結束後,中美雙方經過幾度談判,1946年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國民黨希望取得美國更大的支持和援助,於同年11月4日簽訂中美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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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對日抗戰結束後,中美雙方依照中美平等新約的約定,進行通商航海設領條約的談判。歷經二十七次談判後,1946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部長王世杰、條約司司長王化成、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駐天津總領事施麥斯在南京簽署《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條約共三十條,六十八款,主要內容是:締約此方之國民有在彼方領土全境內居住、旅行與從事商業、工業、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種職業的權利,以及採勘和開發礦產資源、租賃和保有土地的權利;並且在經濟上享受國民待遇。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國和彼方本國商品的待遇,此方對彼方任何物品的輸入,以及由此方運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開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內自由航行,其人員和物品有經由最便捷之途徑通過彼方領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軍艦在內,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難時,開入彼方對外國商務或航業不開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
歷史影響:
雖然條約本身保有雙方平等互惠的精神,但就實際狀況而言,當時中國的遠洋運輸不發達,戰後工商生產落後,並沒有向美國平等地兌現各項權利的條件。然而透過這項條約,美國各地華僑與華工的生命財產權得到保障,不再受到各州排華法案的限制與剝削。條約中也進一步要求美方放棄清末以來簽訂的貿易章程、通商行船、進口稅則等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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