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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條處理大綱
時間
1947年03月07日 ~ 1947年03月07日
地點
台灣
相關人物
三十二條處理大綱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簡介:

《三十二條處理大綱》,草成於1947年3月7日,為台灣二二八事件中,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於3月7日向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提出的草案要求,其內容乃針對二二八事件解決方法所提出的建議。

3月6日提出的三十二條處理大綱的內容包含三大部分,第一,針對「目前的處理」有7條;「根本處理」有25條。在根本處理方面,則又細分軍事3條,政治22條。

根據官方說法,3月7日下午,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又於混亂中追加10條,因此又有《四十二條處理大綱》別稱。

但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斷然拒絕由黃朝琴及王添燈所提出此《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國軍更以此大綱,作為武力鎮壓台灣的理由,並開始於基隆展開屠殺平民之軍事行動。

事件背景:

1947年2月底台灣發生二二八事件,該事件的導火線是1947年2月27日發生在台北市的一件私菸查緝血案而引爆衝突,觸發2月28日發生台北市民的請願、示威、罷工、罷市。同日,市民聚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抗議,竟遭公署衛兵開槍射擊,從此該事件由請願轉變成為對抗公署的政治性運動,並爆發自國民政府接管臺灣以來因貪腐失政導致民不聊生所累積的民怨,引發軍民衝突以及省籍對抗。

抗爭與衝突在數日內蔓延全台灣,二二八事件初期本質是一年半以來的積怨所爆發出來的排斥外省人的行動,之後事件的發展大致上循著兩條路線進行:一為「政治交涉路線」、另一為「武裝抗爭路線」。

經由行政長官陳儀同意,台北與台灣各縣市的各級民意代表及社會名流紛紛組成「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並在臺灣各地成立分會,進行整合民意、維持秩序,並和行政長官陳儀展開協商談判,提出逮捕貪官污吏、廢止行政長官公署、實施自治;在行政、司法、軍事各方面起用臺灣人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