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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藎慘案
時間
1903年07月19日 ~ 1903年07月31日
地點
北京
相關人物
沈藎、慈禧太后、肅親王、莫理循、
章士釗
、章太炎、
鄒容
、
載澤
、
胡惟德
、慶寬、吳式釗、譚嗣同、
唐才常
資料來源:文史網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晚清政府,已經不是一個最高統治者可以無法無天的時代。慈禧一怒之下處死一個記者,最終卻引來了一連串難以應對的後續效應。
背景:
沈藎早年致力於維新運動,戊戌變法時常與譚嗣同、唐才常等提倡變法的人士交往,與這些人思想相近。
1900年,沈藎離開日本來到上海,與唐才常等人一同組建了正氣會,後改名為自立會,自己任幹事之職。後來該組織創建了自立軍,共有七軍,沈藎為右軍統領,管轄六個營。沈藎前往漢口做起義的籌備工作,並聲明“我等認為滿洲政府不能治理中國,我等不肯再認它為國家,變舊中國為新中國,變苦境為樂境”並要以“新造自立之國”為目標。7月24日,沈藎趕赴新堤,研究在該地進行起義的詳細事宜,並計劃8月15日發動起義。
但後來起義提前於7月28日發動,突襲清軍水師營,但是外援不及,以失敗告終,沈藎又回到上海。其後,沈藎潛入北京、天津一帶,並在天津被聘為記者,明中從事新聞工作,暗中繼續進行反清活動。沈藎曾以古董商人之身份作為掩護,並因其博學多才,擅長交際,與清政府高層一些人物和一些在華外國人有所來往,常能夠打探到一些秘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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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903年夏,據《大公報》報道,肅親王奉旨在虎坊橋抓獲三名“嫌犯”。對於“被拿之故及所拿者何人”,《大公報》也不太清楚,只能“俟訪明再布。”
就這一次看似平常的抓捕,最終卻引起了軒然大波。被抓的人中,一個名為沈藎的記者後來被慈禧杖刑處死。
1903年,沙俄拒不履行1902年簽訂的《交收東三省條約》,不願意從東北分期撤兵,還提出新的七條要求。當時,剛剛從八國聯軍進京,狼狽西逃的陰影下走出來的慈禧,不敢抗爭,希望和沙俄締結一項密約,來處理這一問題。
沈藎在日本一家報紙供職,密約簽訂之前,從權貴之口得知中俄兩國要簽署密約後,決定探知密約內容,並最終從政務處大臣王文韶之子之手弄到了密約草稿。他隨後將其寄到天津的《新聞西報》(英文),該報當即予以原文刊登。密約內容公佈後,國內國外各媒體競相轉載,輿論嘩然,國內民眾頗為憤慨。清政府處境窘迫,不得不宣佈放棄簽訂該密約。
密約洩密後,沈藎不僅沒有躲避清政府的追查,反而決定買通李蓮英殺死慈禧太后,並將此計劃告知其好友慶寬和吳士釗。結果此二人向慈禧太后告密,沈藎於7月19日晚在其北京的寓所被捕。
沈藎被捕後受到審訊。由於光緒皇帝出生於陰曆六月,該月有“萬壽月”之稱,習慣上不用極刑。而且當時朝廷正著手操辦慈禧太后生辰慶典,沈藎仍被下令“斬立決”。因喜事期間行刑不吉,慈禧太后才命令“著即日立斃杖”。
7月31日沈藎受刑。其間八名獄卒對沈藎的四肢和腿部輪流捶打,長達四個小時,沈藎始終未出一聲。其後行刑官以為沈藎已經斃命,下令停止,結果沈藎說:“速用繩絞我”,氣息微弱。行刑官乃將其絞死。
在清末,這是件影響力非常大的事,因為沈藎被殺形成的後果,使得慈禧本人對仗斃沈藎之事,也心生懊悔。而沈藎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殉職的記者,受仗斃之刑,極其慘烈。
當時《大公報》曾這樣報道:“拿來刑部之沈藎,於初八日被刑,……茲聞是日入奏,請斬立決。因本月係萬壽月,向不殺人。奉慈禧皇太后懿旨,改為立斃杖下。惟刑部因不行杖,此次特造一大木板。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諳習。故打至二百餘下,血肉飛裂,猶未至死。後不得已,始用繩緊繫其頸,勒之而死。”
沈藎臨死還寫了幾首詩,同年8月4日,天津《大公報》公開發表沈藎絕命詞四首,較為人知的是最後一首:
今年三十有一歲,贏得浮名不值錢。從此興亡都不管,靈魂歸去樂諸天。
杖斃沈藎後,上面還交代刑部,以病故為名遮掩死因,但沈藎身體強壯,加上僅僅入獄一晚就死於非命,當然遮掩不住。不久,關於沈藎案的報道鋪天蓋地,所產生的影響也不是慈禧所能預料的。輿論批判的焦點,是慈禧沒有經過審判就直接行刑的行為,還有對言論犯罪的重刑判決。
此時,有一個英國人憤怒異常,那就是莫理循。他對這件事情的評價頗為激憤,他說,“那個該殺的兇惡老婦人慈禧太后”的“令人難以置信的愚蠢,使沈克威(即沈藎)被亂棍打死,引起滿洲人的很大驚恐。”
他認為,沈藎被殺所帶來的反對浪潮,連晚清政府都沒有料到。以至後來的《蘇報》案等事件上,晚清政府不得不收斂起來,也不得不開始炮製一個像樣的新聞法。
莫理循當時是英國《泰晤士報》駐中國的記者。當《泰晤士》開始發展國外報道的時候,它派駐國外的記者,往往有“第二大使”的稱號。莫理循正是這樣一位“第二大使”。
歷史影響:
沈藎的慘案被《大公報》等報紙公開後,引起全國性的排滿風潮。
9月14日,《大公報》的報道說,沈藎杖斃之後,各國公使夫人在覲見慈禧太后時都為沈藎喊冤,慈禧也頗有悔意,表示自己已面諭廷臣,會黨要嚴拿,但千萬不可株連良善,以致喪失人心。清廷之所以沒有堅持引渡“蘇報案”當事人章太炎、鄒容,就與沈藎之死大有關聯。
可以說,沈藎用自己的犧牲,換來了後面更為寬容的言論空間,他在言論自由方面作出巨大的貢獻,推動新聞自由的發展。
此後的租界成了晚清的相對擁有新聞自由的區域,上海的言論界、出版界都集中到了租界。清政府把言論徹底趕到了自己難以控制的租界中,也間接地為自己製造了更多的麻煩。
沈藎案、《蘇報》案,還有《大江報》案等一系列和言論自由有關的案例,讓清政府開始反省僵化的輿論鉗制政策。
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憲政的載澤等5大臣先後回國,在給清政府的奏摺中,他們提出“定集會言論出版之律”。
1906年開始,《大清印刷物專律》《大清報律》等新聞相關的法律相繼出台,新聞立法的道路已經開始。
(資料來源,參考:百度百科、文史網、阿波羅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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