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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協定
時間
1924年05月31日
地點
北京
相關人物
加拉罕
、
顧維鈞
資料來源:大話哈爾濱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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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簡介:
中蘇協定是《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的簡稱,由中華民國大總統特使顧維鈞和蘇聯駐華全權代表加拉罕代表雙方,於1924年5月31日在北京簽訂。這是近代中俄兩國關係史上的第一個平等條?,兩國的外交關係也隨之恢復。協定主要內容包括廢止中國政府與前俄帝國政府所訂立之各項條約協定、承認中華民國對外蒙之主權、解決中東鐵路問題等等。並另訂附屬條約「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十一條」,約定由中俄雙方共同設置理事會與監事會,共同經營中東鐵路。
背景:
1923年6月下旬,蘇俄副外交人民委員加拉罕被任命為駐華全權代表。此時中國方面由王正廷督辦中俄交涉事宜,中俄復交的時機已較為成熟。
中國與蘇聯最主要的外交問題,一是外蒙問題,一是中東鐵路主權,當時蘇聯一方面希望維護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又要表現出蘇維埃社會主義和英美列強的帝國主義截然不同的意識形態,因此在對中國的態度上顯得較具善意。
1919和1920年,蘇聯曾兩度發表對華宣言,都主動表達出願意放棄沙俄時期不平等條約所獲得的利益。然而在實際談判時,蘇俄還是希望保留相當程度的在華利益與優勢,因此從1922到1924年之間,中蘇雖然經歷幾次談判,卻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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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924年2月,中蘇在北京開始非正式洽商,3月13日,蘇俄代表加拉罕與我方代表王正廷在非正式簽字的情況下,成立解決懸案大綱草案。然而因蘇俄態度強硬,談判曾告破裂。恢復談判後直到5月31日,雙方北京政府代表顧維鈞與蘇聯代表加拉罕簽訂了《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和附屬的《中蘇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簡稱《中蘇協定》和《暫管協定》)。
《中蘇協定》共15條,內容包括:
一、本協定簽字後,兩締約國之外交關係,應即恢復。
二、兩締約國同意於本協定簽字後一個月內,舉行會議,按照後列條款之規定,商談一切懸案之解決辦法,並付之實施。
三、兩國政府同意在前條所定會議中,將中國政府與帝俄政府所訂之一切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契約等,概行廢止,另本平等互惠原則,即照一九一九及一九二○年蘇聯政府宣言之精神,另訂新約。
四、蘇俄政府根據前此對華宜言,聲明帝俄政府與第三者所訂之一切條約、協定有損中國政府主權及利益者,概作無效,兩國政府聲明,嗣後雙方均不得訂定有損對方主權及利益之條約與協定。
五、蘇俄政府承認外蒙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並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之主權。蘇俄政府聲明,一俟有關撤退蘇俄駐外蒙古軍隊之問題,在未來中蘇會議中商定後,即將蘇軍自蒙古掃數撤退。
六、兩國政府互相保證,各該國內不准有圖謀反對對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種機關或團體之存在及行動,並承諾不對對方國內公共秩序社會組織有相反之宣傳。
七、兩國政府之疆界,在未重行畫定以前,暫維持現有之疆界。
八、兩國政府允對兩國邊界地區及河流等之航行問題,按照平等互惠原則,在未來會議中規定之。
九、兩國政府允在未來會議中根據左開原則,解決中東鐵路問題:
(一)兩締約政府聲明中東鐵路純屬商業性質,除該路本身營業事務外,所有有關中國國家主權及地方許可權之事項,如司法、民政、軍警、市政、稅務、地畝(鐵路自用地皮除外),概由中國官府辦理。
(二)蘇俄允諾中國贖回中東鐵路,及該路所屬一切財產。
(三)兩國同意在未來會議中解決贖路之款額與條件,及移交該路之手續。
(四)兩國同意關於中東鐵路之前途,只能由中蘇兩國解決,不許第三者干涉。
(五)蘇聯政府承諾對一九一七年二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持有中東鐵路股票債權人負責。
(六)兩國政府同意在未依本案第三項規定解決以前,暫行規定管理中東鐵路辦法。
(七)在中東鐵路各項事宜未依照第二條所稱之會議解決以前,兩國政府承認一八九六年九月八日雙方所簽訂有關管理中東鐵路協定及合同內之無損中國主權者仍屬有效。
十、蘇俄政府放棄帝俄根據各種條約、協定在中國取得之一切租界、租借地等之特權及特許。
十一、蘇俄政府允諾放棄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
十二、蘇俄政府允諾取消在華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
十三、兩國政府同意在按照本協定第二條所召集之會議內協議於訂立商約時,規定兩國間之關稅稅則採取平等互惠主義。
十四、兩國同意在第二條所稱之會議內,討論賠款損失問題。
十五、本協定自簽字日生效。
《暫管協定》共11條,內容包括:
第一條、本鐵路設理事會為議決機關,置理事十人,由中俄兩國政府各選派理事五人組織之。中國政府派定華理事一人為理事長,即督辦。蘇俄政府派定理事一人為副理事長,即會辦。
理事會之法定人數,以七人為至少之數,所有一切取決,須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才可有執行之效力。
第二條、本鐵路設監事會,由監察五人組織之。華監察二人由中國政府委派,俄監察三人由蘇俄政府委派,會長由華監察中選舉之。
第三條、本鐵路設局長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長二人,華俄各一,均由理事會委派。
第四條、本鐵路之處長、副處長由理事會委派之。如處長為華人時,副處長須用俄人;處長為俄人時,副處長須用華人。
第五條、本鐵路各級人員,按照中俄兩國人民平均分配原則任用。
第六條、理事會商議路務不能解決時,呈報兩締約國政府解決。
第七條、本鐵路之預算決算,由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核准。
第八條、本鐵路所有實利,由理事會保管在本鐵路。
第九條、理事會應將前俄政府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批准之中東鐵路公司章程,按本協定及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從速改訂完竣,但無論如何至遲不得過自理事會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其未改訂完竣以前,該項章程與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不相牴觸,暨不妨礙於中國主權者,仍予繼續適用。
第十條、將來中東鐵路根本辦法,在西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訂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解決本協定即行取銷。
第十一條、本協定自簽字日起即生效力。
歷史影響:
《中俄協定》和《暫管協定》在中俄(蘇)關係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它不僅使中蘇兩國建立了外交關係,而且也使中俄兩國長期遺留的中東鐵路懸案有了一個暫時的解決辦法。
然而中蘇協定的內容並未完全落實,外蒙在第三國際支持下,於1924年11月宣布獨立,而中東鐵路問題,因北京政府未事先取得張作霖的認可,因此張不願承認《中蘇協定》,蘇聯遂與張作霖訂立《奉俄協定》,內容大致比照《中蘇協定》和《暫管協定》,但將中東鐵路的歸還期限縮短了二十年,並確定了中國的贖路權利。1925年3月18日,因直系倒臺,《奉俄協定》獲繼任的段祺瑞聯合政府追認為附件。因此不論在外蒙問題和中東鐵路問題上,協約內容都成為空頭支票,蘇俄依然具有實質上的掌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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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雜誌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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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蘇關係惡化中之外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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