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中國文化大學
IP:
140.137.101.202
首頁
年表
民國人物
人物年表
民國事件
期刊文獻
專書
照片
資源共享
全部
民國人物
民國事件
期刊文獻
專書
照片
首頁
->
民國事件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時間
1931年06月01日 ~ 1947年12月25日
地點
南京
相關人物
蔣中正
、
王寵惠
、
李石曾
、
于右任
、
丁惟汾
、
蔡元培
、
邵力子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是中華民國在訓政時期的憲制性文件,1931年5月由南京國民政府制定,至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自然廢止。
蔣中正於1930年10月電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前召開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重新商討約法問題。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成立國民會議,制定約法。國民會議除了各地農會,工會,職業團體,自由團體等民選部分代表外,另有國民黨中央委員若干。
國民會議於1931年5月8日開會,5月12日通過訓政時期約法。6月1日由國民政府頒布實施。
背景:
1928年,北伐戰局勢底定。按照孫中山建國大綱之規定,軍政已經結束,國家將進入訓政時期。而這一時期是否需要制定約法爭議較大。胡漢民認為,國父孫中山的《建國大綱》和全部遺教,足可作為約法,因此國民政府並不需要另行單獨制定約法。基於胡漢民的建議,1929年3月,中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追認此前由國民政府通過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及訓政綱領繼續有效,並以國父遺教為訓政時期中華民國最高根本法。因此國民黨暫不制定約法,僅制定了國民政府組織法和訓政綱領,以補充孫中山建國大綱。然而此時汪精衛,閻錫山,馮玉祥等人在北平西山開會,堅持要求制定約法,並另行成立國民政府與南京抗衡。汪精衛之國民政府立即組織約法起草委員會,最終在太原起草了一部約法草案,史稱「太原約法」。
Top
發生過程:
民國19年10月3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於中原戰爭結吏之際,自鄭州電請國民黨中央黨部:「請召開國民會議,制定訓政時期約法,以副全國人民期望。」11月15日,中國國民黨第三屆第四次全體委員會開會議決,定於20年5月5日召開國民會議,制定約法。12月29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國民會議代表選舉法。20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國民會議代表分各省市區域代表,與職業代表兩種。職業代表中,計有農、工、商之實業團體代表與教育會團體代表。國民會議代表總額定為520名。旋於3月2日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推定吳敬恆、王寵惠、李煜瀛、于右任、丁惟汾、邵元沖、蔡元培、邵力子等11人為訓政時期約法起草委員。經於5月2日將所擬草案,提經中央執行委員中央監察委員臨時全體會議修正通過。5月5日國民會議開幕,12日大會通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國民政府即於6月1日公布施行。
訓政時期約法共8章89條。該約法內容為,總綱,人民權利,訓政綱領,國民生計,國民教育,中央與地方權限,政府組織,附則。主要特點如下:
對於人民自由權利,除了宗教信仰外,皆採取間接保障主義,即人權保障有賴於法律,而政府可依法律限制。此點被世人批評為「約法對於民權之實質保障,殊不充分」訓政綱領部分再度確認黨治形態,以黨治國,即為黨國。設有國民生計和國民教育兩章,在於揭櫫政府在這兩個方面的施政綱領和目標。並貫徹孫中山民生主義方針。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採取了均權主義,雙方的權力內容,除了工商業專利和專賣特許而明定由中央管轄外,其餘均由法律詳細規定。此與太原約法草案之聯邦分權制度大不相同。國民政府組織上,採取五院,設委員制,即由國府委員會組成之。主席除代表中華民國外,另由提名五院院長職權,故有明顯的總統制色彩。省縣籌備自治,省長籌備民選。但均另由法律定之。附則部分規定約法為訓政時期最高法,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釋法。約法完全沒有規定修改程序,則修改程序只能依照制定程序進行,即重新選舉國民會議,故為剛性約法。
歷史影響:
該約法為訓政時期的臨時憲法,原定在1936年結束訓政時廢止,但因日本侵華,國家受難,故制憲國民大會一拖再拖,憲政遲遲未始。抗戰結束後,1946年初,國共商議組織聯合政府,中共提出廢除訓政時期約法,遭到國民政府明確拒絕。
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並附帶通過《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一切與憲法牴觸之法律,須立即廢止。同時國民政府頒布《訓政結束程序法》,結束訓政時期政府運作。1948年初,民選產生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政府成立。部分民國憲政學者認為,這部約法制定過程極其倉促,且人權保障較為薄弱。且政權由黨代表行使,政府由黨產生,政府對黨負責,重要法律由黨解釋。這些弊病對中國近代史和當今中國影響深遠
Top
回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