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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時間
1931年06月01日 ~ 1947年12月25日
地點
南京
相關人物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簡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是中華民國在訓政時期的憲制性文件,1931年5月由南京國民政府制定,至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自然廢止。

蔣中正於1930年10月電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前召開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重新商討約法問題。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成立國民會議,制定約法。國民會議除了各地農會,工會,職業團體,自由團體等民選部分代表外,另有國民黨中央委員若干。

國民會議於1931年5月8日開會,5月12日通過訓政時期約法。6月1日由國民政府頒布實施。

背景:

1928年,北伐戰局勢底定。按照孫中山建國大綱之規定,軍政已經結束,國家將進入訓政時期。而這一時期是否需要制定約法爭議較大。胡漢民認為,國父孫中山的《建國大綱》和全部遺教,足可作為約法,因此國民政府並不需要另行單獨制定約法。基於胡漢民的建議,1929年3月,中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追認此前由國民政府通過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及訓政綱領繼續有效,並以國父遺教為訓政時期中華民國最高根本法。因此國民黨暫不制定約法,僅制定了國民政府組織法和訓政綱領,以補充孫中山建國大綱。然而此時汪精衛,閻錫山,馮玉祥等人在北平西山開會,堅持要求制定約法,並另行成立國民政府與南京抗衡。汪精衛之國民政府立即組織約法起草委員會,最終在太原起草了一部約法草案,史稱「太原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