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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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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區
時間
1932 ~ 1949
地點
中國
相關人物
行政督察區
資料來源:典藏台灣
簡介:

行政督察區為中華民國在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介於省與縣之間,法理上只是「省」的「派出機關」之「準行政區劃」,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區劃。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

由於用序數冠名易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事件背景:

中國行省制自元代起歷經明、清、民國迄今,明、清地方採省、道(府、州)、縣三級制。至民國成立初期,沿襲前制,仍採三級制,惟中國一省範圍極大,與歐洲各國相狩,且與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縮小及調整省區之議。

至民國後乃有縮省運動,但牽連重大,有礙地方軍閥勢力,熊希齡、段祺瑞內閣對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對縮省議題亦僅停留至議論而無法施行,而國民政府成立採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改採二級制。

但地方採二級制,省對縣的控制實有力有未逮之感,因此在省縣間建立一行政機制以聯絡、協調省縣乃成為主流意見。

故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廢道前後,各省基於現實需要,乃有各種名稱不一、缺乏法源依據,介於省縣間的行政組織,例如廣東省的行政委員制任甘乃光、周恩來、張難先分任南路、東江、瓊州行政委員。其中尤以蘇浙皖贛四省之措施,與日後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諸多相同,可謂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濫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