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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區
時間
1932 ~ 1949
地點
中國
相關人物
蔣經國
、
蔣中正
、
汪兆銘
、
黃紹竑
資料來源:典藏台灣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行政督察區為中華民國在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介於省與縣之間,法理上只是「省」的「派出機關」之「準行政區劃」,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區劃。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
由於用序數冠名易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事件背景:
中國行省制自元代起歷經明、清、民國迄今,明、清地方採省、道(府、州)、縣三級制。至民國成立初期,沿襲前制,仍採三級制,惟中國一省範圍極大,與歐洲各國相狩,且與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縮小及調整省區之議。
至民國後乃有縮省運動,但牽連重大,有礙地方軍閥勢力,熊希齡、段祺瑞內閣對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對縮省議題亦僅停留至議論而無法施行,而國民政府成立採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改採二級制。
但地方採二級制,省對縣的控制實有力有未逮之感,因此在省縣間建立一行政機制以聯絡、協調省縣乃成為主流意見。
故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廢道前後,各省基於現實需要,乃有各種名稱不一、缺乏法源依據,介於省縣間的行政組織,例如廣東省的行政委員制任甘乃光、周恩來、張難先分任南路、東江、瓊州行政委員。其中尤以蘇浙皖贛四省之措施,與日後行政督察專員制度諸多相同,可謂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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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初期長江中下游各省及部分邊遠省份,出現了介於省縣之間,名目各異,職能不盡相同的各種准行政機構,雖然立法院不予通過,但各省仍在施行,國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認這種現狀。此類組織除各省基於行政需要以加強省對縣的領導而自行設立外,亦有如江西係因軍事委員會南昌行營為了剿共的需要而設。
因此,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8月6日,行政院頒布由院長汪精衛、內政部長黃紹竑聯名簽署的的《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簡稱院頒條例)咨請蘇浙皖贛等省查照辦理,行政督察專員制度正式確立。同年八月豫鄂皖三省剿匪總部另頒《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簡稱部頒條例)頒行豫鄂皖施行。
行政院對行政督察專員之增長每欲遏制,至於軍事部門則每欲增長,為求統一全國政制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公布、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省一律劃分若干行政督察區,設置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為省政府輔助機關或派出機關;同時廢除《行政督察專員暫行條例》及《剿匪區內各省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織條例》。
同年10月,公布《修正區保安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規定區保安司令除有特別情形者外,由行政督察專員兼任。[1]至此全國共14省實施此一制度,另冀省部分實施,新疆、廣西則有類似制度實行。
由於各省省長幾已均由軍人充任,且由於八年抗戰需要行政督察專員逐漸增加,俟抗日勝利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亦設立行政督察專員。如蔣經國便曾在1939年3月的八年抗戰期間,被父親蔣中正任命為江西省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當時江西省第四區,也就是俗稱的贛南地區。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
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歷史影響:
行政督察區法理上只是「省」的「派出機關」之「準行政區劃」,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區劃。對於行政督察區與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學者孔慶泰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
第一,徒增層次,減低效率。
第二,就行政督察專員之兼職效果言,更是或則徒掛虛名、甚少實效,或則個人攬權、漫無限制、養成獨裁行政官員。
第三,專員兼職既多,對於所兼縣政設施未必能專力籌措並做到模範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縣完成,也是徒託空言而己。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行政督察制度之後續演變為「專區」及「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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