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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佛朗案
時間
1922 ~ 1925
地點
北京
相關人物
曹錕
、
王克敏
、
段祺瑞
、
沈瑞麟
、
李思浩
、
張作霖
、
馮玉祥
、翁敬棠、
章士釗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北洋政府時期,重要的金融事件之一,稱“金佛朗案”。
背景:
1901年,辛丑合約簽訂後,帝國主義向中國勒索4.5億兩白銀的巨額賠款。一戰爆發後,1917年中國對德宣戰時,協約各國達成協議——庚子賠款暫時延緩五年。歐戰後,法國通貨膨脹,法郎暴跌,其實際價值僅及其紙面含金量的1/3。中國可以用較少的銀兩償付法國之庚款;但是,法國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1921年,提出將庚子賠款之未付部分退還中國,用於償還中法實業銀行基金,發展中法教育事業,代償中國政府應繳中法實業銀行未清股本,及清結中國政府欠中法實業銀行各款,但所有這些用款,均以金佛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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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921年,法國以中法合辦名義開設的“中法實業銀行”倒閉。
1922年,庚子賠款暫緩期滿,法國政府與北洋軍閥政府秘密協議,法國以退還一部分庚子賠款恢復‘中法實業銀行’為誘餌,要求中國以這種本不存在的金質貨幣(即法郎,當時法郎紙幣貶值,金佛朗實際並不存在)償付對法庚子賠款,這樣,中國將損失關銀6200多萬兩。
緊接著,美、英、日、俄(舊俄公使個人)、意五國要求明年始照付庚子賠款;北京政府除不承認俄國外,其他各國要求均應允。美、比、意等國也向中國提出照會,要求按硬金計算賠款。消息傳出,舉國反對。
1923年2月,法國鼓動《辛丑合約》八國公使向北京要求庚子賠款支付現金;拒不批准華盛頓會議《關於中國關稅條約》,以致中國遲遲不能徵收2.5%附加稅;指使總稅務司在中國關稅、鹽稅餘款內,按金佛朗計算,扣留法、比、意、西四國的賠款數。
北京政府決定同意以金佛朗結算法方退還之庚款,然而消息傳出後,輿論大嘩,各界一致抨擊此決定為賣國行為,該案在國會被擱置,懸而難決。
1923年10月,曹錕通過賄選,成為北京政府總統,法國聯合各列強遞交照會,聲明如中國不承認金佛朗,則法國對中國政府整理外債、增加關稅等問題將不予支持。曹錕任命王克敏為財政總長,打算秘密承認此案,不再提交國會審議。然而礙於各界的強烈反對,他不敢貿然行事。12月,北京政府再次向法國聲明不承認金佛朗,此後直到1925年,北京政府都未能與法國達成任何可行協議。
1924年,北京政變後,段祺瑞掌權,財政捉襟見肘。段祺瑞為了提取四國扣留的關鹽餘款、召開關稅會議、增加稅收,指示財政總長李思浩、外交總長沈瑞麟與法國公使就“金佛朗案”進行秘密談判,以獲得被扣的中國關稅餘款、鹽稅餘款。
段祺瑞在台下時也曾通電反對,但此時臨時執政府財政枯竭,張作霖、馮玉祥催索軍費,急如燃眉,段祺瑞只好不擇手段,以圖先渡過難關再說。在段的指示下,李思浩復就此事與法方再度商議,暗中答應了法國的要求,雙方於1925年4月20日簽訂《金佛朗案協定》,其中規定:法國將部分庚子賠款餘額退還中國,作為中法兩國有益事業之用;總稅務司扣留的中國關鹽餘款還與中國政府;中國政府將賠款餘額折成美金支付,並自1924年12月起至1947年,逐年墊借與中法實業銀行。規定中雖然沒有出現“金佛朗”字眼,但折成美金支付,即是變相地用金佛朗償還。
協議公佈之後,中國舉國反對。
6月17日,總檢察廳指派翁敬棠調查該案。經3個多月的調查,翁敬棠在同年10月2日向總檢察廳呈交了9000字的檢舉理由書,說明金佛朗案使中國蒙受的損失超過8000萬元,認定該協定為“圖利自己或他人或外國而故意議定”,李思浩、沈瑞麟已觸犯刑律,要求總檢察廳將二人依法治罪。
同時,翁敬棠還將該檢舉書分寄各個報社發表,並且為避免遭受迫害而避往天津。次日,各報均採用顯著標題刊登了檢舉書全文,中國輿論一片譁然。
10月8日,翁敬棠在天津又檢舉前任司法總長章士釗“職掌司法行政……以促成此事”,有共犯情節,“應飭令該管檢察廳併案辦理,以肅法紀”。
在中國輿論的壓力下,已經調任教育總長的章士釗與沈瑞麟同請辭職。
段祺瑞得知此事後,搜捕翁敬棠,但未拿獲。
10月下旬,司法部令總檢察廳會同京師高等檢察廳偵查此案。因段祺瑞政府袒護,數月時間過去,僅李思浩提交一份辯訴書。
李思浩此舉雖為代人受過,但激起社會各界的反對是不可避免的,有傳聞他已受馮玉祥部下的嚴密監視,並將對其採取行動。李思浩預感處境危殆,遂於1925年11月再度逃入東郊民巷,租得法國東方匯理銀行的空屋兩幢暫居。
1926年3月6日,京師高等檢察廳下達處分書,宣佈對李思浩、沈瑞麟、章士釗3人不予起訴,認為李思浩等人“於吾國有損部分,則力求縮小;於薄有利益部分,則力予擴張”。翁敬棠不同意該處分,依法申請再議,但京師高等檢察廳以翁敬棠並非原告為由駁回申請,了結了此案。
翁敬棠乃在報紙上發表講話,揭露全案的內幕,指京師高等檢察廳“上下其手”,對政府官員加以包庇。12月底,翁敬棠還在報上揭發“金佛朗案”,指由於義大利、比利時援此案為例,導致中國損失7000萬元;加上法國的部分,中國損失共達2億元以上。
1926年4月,馮玉祥的軍隊在與奉軍的作戰中失利,退出北京,李思浩遂由奉系備專車送至天津,從此在天津開始了他長期的寓公生涯。
此案轟動一時,歷經三年,方以中國妥協了事。
歷史影響:
上世紀20年代,圍繞“金佛朗案”的爭執,能夠看出當時中國政治中司法獨立的特徵。
翁敬棠以一個地方檢察官的身份偵查此案,搜集證據,偵查活動歷時6個月,整個過程依法進行,而在審查過程中,當時的中央政府不敢公然妄加干涉。相對獨立的司法體系,是翁敬棠彈劾政府高官的重要保障;北洋政府時期的憲法更換雖然頻繁,但都對司法獨立進行了規定,反映了中國政治中司法獨立的特徵。
(資料來源,參考:百度百科、鳳凰網、齊魯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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