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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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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戰犯名單
時間
1948年12月25日 ~ 1949年01月26日
地點
中國
相關人物
朱德
、
彭德懷
、
蔣中正
、
李宗仁
、
白崇禧
、
何應欽
資料來源:新浪網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內戰戰爭罪犯名單是第二次國共內戰中中國共產黨方面聲稱應「由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的所謂戰爭罪犯的名單。全部名單一直未擬就,僅由新華社兩次發表了戰爭罪犯提名。這份名單中以蔣中正居首,其次為李宗仁、陳誠、白崇禧與何應欽,共計81人。
新華社於1948年12月25日及1949年1月26日分別以「陝北某權威人士」及「國民黨統治區人民」的名義提出了一些由中國共產黨方面擬定的重要的戰爭罪犯,主要為當時南京方面的黨政軍特要員及其重要支持者。這些戰爭罪犯為中國共產黨單方面公布,並認為是「國人皆曰可殺」。
在國共內戰期間直至1949年後,除被俘、投誠、起義及自海外回歸中國大陸者外,由中國共產黨方面認定的所謂「戰爭罪犯」的概念,除在1949年1月至北平和談中受到中華民國政府方面的承認外,其後未再被中國國民黨中央、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國軍及黨員通訊局、國防部保密局等特務機關的領導人及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的領導人和著名文化人士胡適、于斌等所接受。
背景:
國共內戰中戰犯的稱謂在中共正式文告中的第一次出現是在1947年7月7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的「七七」紀念日對時局口號中。該文告提到「懲辦一切破壞停戰協定發動反革命內戰及在戰爭中殘殺人民的戰爭罪犯,緝拿這些罪犯交人民法廳審判」。
同年10月10日,當時中共領導下的人民解放軍總部發表宣言,宣布了解放軍的政策,其中提到「逮捕、審判與懲辦以蔣介石為首的內戰罪犯」、「沒收蔣介石、宋子文、孔祥熙及陳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戰犯的財產,沒收官僚資本」,這個宣言已經初步的確定了頭等戰犯的名單。
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以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的名義發布《懲處戰爭罪犯命令》,提出了戰犯的構成條件。在中共的正式文告中出現戰犯稱呼之後的大約兩年的時間內,在報導中可見在人名前冠以戰犯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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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948年12月27日,《人民日報》刊登了題為「陝北某權威人士談戰犯名單問題 蔣介石等應列為頭等戰犯 全國身受戰禍的人民均可酌情提名」的專欄文章,將蔣中正、李宗仁、陳誠、白崇禧、何應欽、顧祝同、陳果夫、陳立夫、孔祥熙、宋子文、張群、翁文灝、孫科、吳鐵城、王雲五、戴傳賢、吳鼎昌、熊式輝、張厲生、朱家驊、王世傑,顧維鈞、宋美齡、吳國楨、劉峙、程潛、薛岳、衛立煌、余漢謀、胡宗南、傅作義、閻錫山、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杜聿明、湯恩伯、孫立人、馬鴻逵、馬步芳、陶希聖、曾琦、張君勱等43人列為戰犯,並稱在內戰中施放毒氣的國軍將領黃維也構成戰犯資格。
1948年12月25日新華社電指出的「全部戰爭罪犯名單有待於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的精神,通過人民提議的方式增加了一批戰爭罪犯。包括有軍事方面的朱紹良、郭懺、李品仙、董釗、陳繼承、張鎮、谷正綱、徐堪、俞大維、洪蘭友、董顯光、劉健群、鄧文儀、黃少谷、陳雪屏、賀衷寒、張道藩、蔣經國、鄭彥棻、鄭介民、葉秀峰、左舜生、陳啟天、蔣勻田、胡適、于斌、葉青、許惠東、吳鑄人、潘公展、宣鐵吾、張發奎、羅卓英、王陵基、王纘緒、楊森、潘文華。
這次列為戰犯者合計37名。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名單中不僅包括了軍政黨特人物,還包括了個別如胡適、于斌這樣的文化界知名人士。這份名單是隨著國共內戰的不斷發展和國內各方人士的政治表態及政治抉擇而提出。
1949年4月1日,中國共產黨代表團同國民政府代表團的北平和談在北平開始。中共八項條件的頭一條即懲辦戰爭罪犯問題成為談判的爭議焦點之一,雙方就此進行了反覆磋商,中共方面也做了一定讓步。雙方代表團商定的《國內和平協定(最終修正案)》中提到:「一切戰犯,不問何人,如能認清是非,翻然悔悟,出於真心實意,確有事實表現,因而有利於中國人民解放事業之推進,有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者,准予取消戰犯罪名,給以寬大待遇。一切戰犯,不問何人,凡屬怙惡不悛,阻礙人民解放事業之推進,不利於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內問題,或竟策動叛亂者,應予從嚴懲辦。其率隊叛亂者,應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負責予以討平。」
由於《國內和平協定》未能得到南京政府的批准,懲辦戰爭罪犯一事在南京方面也就不了了之了。
歷史影響:
在戰犯名單宣布後,陸續有名單上的人員被中共方面俘虜。1949年1月10日,杜聿明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俘虜,他也是這批頭等戰爭罪犯中被俘獲的第一人。這些戰犯後被送至撫順戰犯管理所等地收押。自1950年代起,包括名單中所列戰犯在內,大批戰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赦。至1975年,全部戰犯均獲得特赦。
1988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稱,對去台人員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大陸犯有罪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犯罪追訴時效的規定的精神,決定對其當時所犯罪行不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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