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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律師
時間
1912年09月 ~ 1949
地點
上海、北京、武漢
相關人物
陳霆銳、伍延芳、
沈家本
、
曹汝霖
、慈禧太后、
袁世凱
、
蔣中正
、
沈鈞儒
、
史良
、
沙千里
、
王造時
、張志讓、百架、
章士釗
、
張耀曾
、
陳獨秀
、劉崇佑、
周恩來
、
林長民
、施洋、江庸、吳經熊
資料來源:必應搜索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民國時期,律師組織以上海律師公會為中心,其領導人物陳霆銳律師推動撤銷領事裁判權,為會員伸冤、維護律師權利、促進司法公正與建立法律扶助制度,在今日仍為海峽兩岸律師繼續追求公平正義的理想;陳律師除在律師界執牛耳外,其在中國大陸與台灣皆任教東吳大學法學院,春風教化,惠澤學子。
背景:
清末新政的司法改革,力度很大,但畢竟時間太短了,獨立的司法審判體系,對多數地方而言,僅僅在紙上,刑事和民事訴訟法的確立,也僅僅在發達地區做到了原被兩造平等地應訴。鄉紳沒法像過去那樣,拿自己一個名刺,就把欠租的佃戶送官。律師制度,只能等到民國才問世。中國歷史上第一號的律師證,給了曾經在清末做過外務部左侍郎的曹汝霖;這位在五四運動中,被罵成大漢奸的人,在日本學的是政治。但是,清末新政期間,他卻參與過憲政編查館的工作,翻譯過日本和德國的法典,也參與制訂了好些中國的新法典。進入民國,一時間不想做官,當律師,也合乎身份。以他在官場和司法界的人脈,沒有官司打不贏的。每次庭審,只要他出席,旁聽的法律學生烏泱烏泱的。出了北京,老百姓找他打官司的人跪了一地,用他的話說,人們是把他當八府巡按了。
曹汝霖的律師生涯不長,很快就復出做官去了。真正領風騷的,是上海律師公會的律師們。做過民國司法總長和代總理的張耀曾,是這個公會的成員,同樣做過司法總長的章士釗也是,而且,沈鈞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時、張志讓這些民國響噹噹的大名人,都是上海的大律師。
律師群體一方面躋身上層、光鮮體面,並且往往化身為正義與人權的保護者,而受到民眾的欽崇,另一方面又不乏勾兌齷齪、欺軟怕硬之輩,使民眾苦不堪言,而淪為社會輿論抨擊與恥笑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之下,民國報章中的律師形象也呈兩級分化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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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華人律師鼻祖伍延芳,1842年出生於新加坡,四歲隨父回廣東定居,後移居香港。他是中國歷史上獲得律師資格的第一人,被譽為「東亞律師之濫觴」,堪稱華人律師的開山鼻祖。鴉片戰爭之後,中國國門既開,外交諸事難離國際公法,瞭解西律的華人乃是鳳毛麟角。在這種情況之下,通曉英美法律,尤以國際法為長的伍廷芳大律師註定會被歷史推上中國外交的前臺。《辛丑合約》的簽訂,使清廷朝堂上下方才驚覺,救國圖存唯有變法一途。此時,學法律於英國、業律師於香港、任公使於美洲的伍廷芳自然成為設計變法的不二人選。清廷任命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與沈家本共同考訂現行律例,中國自此拉開了「法制現代化」的序幕。
之後,伍庭芳等人師法西方律師公會自治傳統,建立民主原則的公會,排除國家管控,防止政黨滲透,並以在野法曹自我定位,維護法治與正義。
中華民國第1號律師曹汝霖是五四運動中「火燒趙家樓」一事的主角而眾所周知。近代中國在內政上,憲政、法治一向是國之根本,在外交上,對日關係則長期是重中之重,日本政法留學生的曹汝霖恰恰在這兩個方面均有見地,因此,無論是晚清朝廷的慈禧太后、北洋政府的袁世凱大總統,還是南京國民政府的蔣中正委員長,均就憲政或外交問題跟曹汝霖進行過對話。
林百架律師為《民國日報》、章士釗律師為《陳獨秀危害民國案》、張耀曾等律師為《七君子案》辯護,對民國憲政的發展與律師實踐公理正義,皆係一段驚天地泣鬼神的歷史。章士釗以嚴格區分言論與行為,三民主義就是共產主義等理論為政治立場不同的好友陳獨秀辯護,被東吳大學法學系選入教材。
五四運動中,劉崇佑律師一再為被告學生周恩來等義務辯護,深受學生仰賴。出生於福建福州一個世宦之家的劉崇佑早年東渡日本留學,於早稻田大學學習法律,回國後,他先是出任地方諮議局的副議長,鼓吹立憲,後又捐出祖產作為場地,與林長民興辦私立福建法政學堂。
律界泰斗沈鈞儒中過進士,在1946年的《人物雜誌》刊載林之春的《青年老人沈鈞儒》一文中談道:“他以俠義心腸為人折冤獄、翻定案,當他判斷清楚誰是誰非時,他會全心全力支持是的那方面;窮人找他伸冤,他寫狀、出庭、大聲疾呼的辯護,完全盡義務,甚至於有時候自己還要拿出錢來。”
《光明報》亦稱讚他“辦理訴訟案件,不像一般拜金主義者的律師,一切唯利是視。往往遇到貧窮者,他不收公費之外,還得貼出車馬費和膳費。他經常勉勵一般年輕的律師,要真正實踐‘保障人權’的任務,切不可媚富欺貧”。
對於品行正直、維護正義的律師,社會輿論不吝讚美。工運律師施洋為漢口罷工案被捕而從容就義,著名工人運動領袖林育南曾經評價他:“這個貧寒的律師,並不以謀衣食為急務,貧苦的人有事找他,他是非常樂於幫助的。他為他們奔走,不辭勞瘁,他不獨不要絲毫的報酬,而且反以所有者接濟他們。‘貧民的擁護者’‘勞工的律師’,他的聲名因之漸漸洋溢於武漢了。”;培養司法官聞名的朝陽大學創辦人江庸律師,興辦教育與領導律師界。另一綻放異彩的為吳經熊律師,他學貫中西,任教各大法學院,師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德國法哲學家施塔姆勒與美國證據法學者魏格莫,著作等身,聲譽卓越,其擔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推事時,表現司法獨立,為時人所稱讚。吳氏後入政界,擔任立法委員,為南京國民政府《五五憲章》起草人,誠為法律人中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之表率。
與此同時,社會對於律師的負面評價也不在少數。1912年,民國律師制度剛剛建立,當年11月《申報》上就刊登文章批評:“中國自行律師以來,一般無學識之徒及從前專以刀筆為生涯者,亦皆廁足其間,顛倒是非,其遺害實甚。”
1933年,《益世報》甚至以“妓女律師醫生”為題,辱駡律師。有些言論實屬過激謾駡之詞,自然引起律師群體的群起反對,但它們也確實體現了社會公眾對於律師執業亂象的不滿情緒。當有著名律師身涉醜聞時,時文報刊更是會指名道姓地展開撻伐。
歷史影響:
民國律師社會形象的兩極化現象既與律師職業的特性有關,也與民國社會的時代特點有關。就職業特性而言,律師一方面承擔了聲張正義、保護人權的責任,民國律師中也有很多人勇於任事,作為權利的保護者,律師在中外都受到社會的尊崇。但是,另一方面,律師群體所分享的價值觀念(包括正義觀念)與普通民眾的價值觀念也會存在差異。比如,律師的職業倫理要求律師對於任何當事人都應不遺餘力地為其爭取最大利益,同時,任何人也都有權利獲得律師的幫助。但是,在普通民眾看來,為“犯罪分子”“土豪劣紳”辯護,無異是為虎作倀。這種觀念差異顯然是民眾誤解律師的重要原因。
從時代背景來說,當時包括律師制度在內的現代法律制度引入不久,新舊觀念在民眾中混雜交戰,讓人難以適從。對於熟悉甚至崇尚西方法律制度的一些人而言,律師是現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是與法官、檢察官共同分享權力實現法治、正義的高尚職業,因此他們對於律師不吝讚美。但對於不熟悉西方法律傳統的國人而言,舶來的律師,容易被誤解為中國古代“訟師”的另一種形式;國人素來鄙視刀筆訟棍,這種不恰當的聯想,便容易使人對新興的律師產生先入為主的負面判斷。同時,由於民國律師制度初立,律師公會與相關政府部門的治理能力與資源有限,律師群體素質參差不齊,律師職業倫理監管困難,這就導致民國律師群體中難免出現有違風紀之事,從而貽人口實。
然而,不管怎樣尷尬,怎麼難堪,律師們沒有受到刁難,也沒有人想起會把他們驅逐出庭;包括此前的取證,閱卷,會見當事人,都沒有任何問題。儘管民國的立法機構,炮製了若干完全有違《中華民國約法》精神的臨時法律,作為訓政時期限制個人權利的利器,但是,從清末傳下來的司法改革成果,卻也沒有被廢止。至少,律師們能幹活,而且能把活兒幹得相當好。他們中的好多人,過得也相當滋潤,還成了這個國家一等一的大名人。
從1949年之前的政治格局中可見,律師群體是民國歷史上影響政治、社會的重要的力量,他們的地位重要,呈現出行業自治、知識專業、眼界開闊、人脈豐富、地位尊崇、經濟富足的特點。這些都構成了他們參與政治、動員社會,進而影響民國大變局中歷史走向的條件。
(資料來源,參考:中國律師網、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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