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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民國案
時間
1932年10月24日 ~ 1933年04月26日
地點
上海、南京
相關人物
陳獨秀
、謝少珊、彭述之、
吳鐵城
、
宋慶齡
、愛因斯坦、
羅素
、杜威、
蔡元培
、
楊杏佛
、
柳亞子
、
林語堂
、
蔣中正
、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芳、
王子平
、郭鏡豪、梁有光、王鑑堂、
何應欽
、王振南、黃凱、
翁文灝
、
胡適
、羅文幹、
柏文蔚
、胡善稱、朱儁、
章士釗
、
張耀曾
、
董康
、汪有齡、
鄭毓秀
、
傅斯年
、
羅家倫
、
段錫朋
、吳之屏、李劼、
張伯苓
、
譚平山
、
李大釗
、潘蘭珍
資料來源:必應搜索
背景
過程
期刊
專書
照片
其它
簡介:
1932年,陳獨秀因「危害民國案」被捕入獄,他自己在法庭上慷慨陳詞,不失五四當年的風采;他非常精彩的自辯詞,在當時北上海滬江大學、東吳大學選為法學系的教材。
背景:
1932年10月15日晚7時許,由於秘書和聯絡員謝少珊出賣告密,上海公共租界總巡捕房派人搜查了東有恆路春陽里210號,搜出大批文件和俄文版的共產主義書籍,當場逮捕彭述之等5人。此後,巡捕又在岳州路永吉里11號樓上,拘捕了隱居多年、患胃病臥床在家的前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在房間內,查抄各種文件及中、英、俄、日文書籍幾大箱。
10月17日,上海市長吳鐵城3次密電和快郵代電南京國民黨中央黨部,報告了逮捕陳獨秀等人的經過。南京《中央日報》、天津《益世報》、日本《讀賣新聞》等最先報導陳獨秀被捕消息。
因這次逮捕陳獨秀的行動是公共租界的工部局與上海市公安局協同進行的,上海市公安局以陳等多人並不在租界管轄範圍內,要求引渡陳獨秀等;陳獨秀等「數度請求拒絕移提,卒無效」,「歷一時之久」。下午5時,經第一特區法院開庭稍加詢問,由庭長宣佈移交給上海市警察局。當晚,公共租界將陳獨秀等11人及搜獲的文件書籍,一起押解至江蘇高等法院駐上海第二分院收押。
陳獨秀被捕的消息很快引起國內外一片嘩然,國民黨各地黨部紛紛致電中央當局要求予以嚴懲,他親自締造的共產黨也發表幸災樂禍的消息和評論,兩個對立的黨幾乎是異口同聲,都要把這個「五四運動的總司令」置之死地而後快。但陳獨秀也不是為舉國所棄;為了避免他遭‘軍法處置’,宋慶齡與‘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積極奔走呼號,國際友人愛因斯坦、羅素、杜威,國內名流蔡元培、楊杏佛、柳亞子、林語堂等人致信國民黨中央,列舉陳獨秀早年在辛亥革命和新文化運動中的功績,請求「矜憐耆舊,愛惜人才,特寬兩觀之誅,開其自新之路」。
當時的南京國民政府依託武力為後盾,以‘訓政’之名,行國民黨一黨專制之實,先後出台了《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等優於普通刑法的特別刑事法,鉗制人心,鎮壓異己。雖然彼時陳獨秀已脫離共產黨,但是因其影響巨大,蔣中正命令將陳等解押南京(同案有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芳、王子平、郭鏡豪、梁有光、王鑑堂等),交軍政部部長何應欽派軍法司司長王振南審理。
中統背景的《社會新聞》報富有深意地表示:「照現行法規,似應正法,而無活命之可能。」
10月18日,經過法院簡單訊問案情後,認為該案屬於「危害民國」性質,應移交南京首都衛戍司令部處理。
19日晚,陳獨秀、彭述之先行由上海「市公安局派探警等,押登汽車至北站,乘11時夜車解交首都衛戍司令部訊辦。閘北五區警署臨時特派保安大隊一排,在北站特別戒備,以防不測」。兩人被押送至南京後,關進首都衛戍司令部軍法司的監獄。軍法司經過審訊,雖認為該案屬「危害民國」性質,但與軍事無關,加上陳獨秀又不是現役軍人,故軍法司無權管轄此案。
22日,國民黨中央黨部派組織部幹事黃凱攜陳案的材料去武漢,向蔣中正請示處理辦法。同日,著名學者翁文灝、胡適同司法行政部長羅文幹電請蔣中正將陳案交付司法審判。
《大公報》為此發表社論:「凡非《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所應適用之地方,所有黨案,概限克日移送該管法院,公開審理,依法判決。」
23日,蔡元培、楊杏佛、柳亞子、林語堂等8人快郵代電南京中央黨部國民政府,營救陳獨秀。
在國內外輿論的壓力下,蔣中正被迫向國民黨中常會建議‘為維護司法獨立尊嚴計,應由軍法司移交地方法院公開審判’。
1932年10月24日,國民黨中常會正式決定將陳獨秀及同案彭述之、濮一凡等九人全案移交江蘇高等法院審理,一干人由軍法司看守所移至江寧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由此拉開堪稱民國最精彩的刑事辯護案——陳獨秀「危害民國案」的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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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過程:
1932年10月25日晨,安徽督軍柏文蔚到南京,探詢當局對陳獨秀的處置態度;陳曾在柏文蔚手下當過秘書長。下午3時,國民黨軍政部長何應欽召軍法司長王震南「偕陳獨秀至軍部接見」,「半談話半訊問」。陳獨秀正式澄清,自己與湘贛、鄂豫皖的共產黨暴動毫無關係,還向何建議應該聯合蘇聯抗日。何應欽則正式表示,「陳等雖屬危害民國罪犯,但以其非現役軍人,且犯案地點又核與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前段規定不合」,所以軍法司無權管轄,於是命令軍法司長王震南,「備文將陳等轉解江蘇高等法院,公開審判」。有人拿出宣紙,請陳獨秀寫字,他當場題詞:「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還寫了一幅岳飛的《滿江紅》詩句:「莫等閒,白了少年頭。」
按規定,此案應由江蘇高等法院審理,但高等法院設在蘇州,如果將陳氏押往蘇州,恐怕會出問題,於是主辦此案的法檢官員經國民黨高層商討後敲定;蘇州高等法院庭長胡善稱被派往南京組織法庭並擔任主審法官,蘇州高等法院檢察處派檢察官朱儁到南京為公訴人。
10月26日上午10時,陳獨秀、彭述之由軍法司押解至江寧地方法院看守所,在候訊屋被允許與記者見面。陳獨秀帶著濃濃的安徽懷寧鄉音說:「在獄之人,我無所望,唯一要求,即望當局予以公開審判。」當記者問到是否要請律師時,陳獨秀說他沒有錢,「請不起律師」;還說這個案子「不是法律上手續的問題,而是一個政治上的問題」。
當陳獨秀表示自己無錢聘請律師辯護的消息傳出,民國大律師除章士釗仗義而出。此外,曾任民國司法總長、參與起草《臨時約法》的張耀曾,曾任大理寺丞、起草《大清刑律草案》的董康,曾任司法次長、朝陽大學校長的汪有齡,以及中國第一位法學女博士鄭毓秀等,都紛紛陳意自願為陳獨秀辯護。
10月28日上午9時半,第一次「庭審」陳獨秀、彭述之,至11時。
10月29日,國民黨南京特別市執委會決議:「呈請中央依法懲辦共犯陳獨秀等,不准保釋,並電全國一致主張」。同日,胡適在北大演講《陳獨秀與文學革命》,聲援並呼籲營救。另外,傅斯年等紛紛站出來為陳獨秀說話,羅家倫、段錫朋等都曾到獄中看望他,給予了他人性的溫暖。
11月3日,《世界日報》第三版報導:「章士釗受陳獨秀聘任 將赴京出庭代陳辯護」;早在辛亥革命前,章士釗就與陳獨秀相識,並曾共同創辦時政報刊,後因政見相異加之時局動蕩而分手。此刻章士釗毅然‘援手於不測之淵’,並與平京法律事務所吳之屏等共同擔任辯護律師。
1932年12月31日,陳獨秀一案10人(除去王曉春一人查無實據不予起訴外)被國民政府江蘇省高等法院檢察官朱儁提起公訴。
1933年2月20日,陳獨秀在獄中自撰了5000餘字的《辯訴狀》。
1933年4月14日早上9點35分,江蘇高等法院借江寧地方法院刑庭第一次公開審理陳獨秀等「危害民國」案,旁聽人數達一百有餘。公訴人朱儁宣讀起訴書,認定陳獨秀構成危害民國罪;審判長胡善稱問陳獨秀何以要打倒國民政府。陳答:“這是事實,不否認”,繼而批評國民黨政府,認為‘人民即有反抗此違背民主主義與無民權實質政府之義務’。
4月20日的開庭是此次審判的高潮,不僅旁聽席兩旁和記者席後面,就連法庭門外都站滿了人,總數200餘。10點20分,檢察官朱儁提起控告,指出:陳獨秀被共產黨開除是因自己傾向託派,並非完全脫離共產黨﹔在法律上,亦主張打倒國民政府和實行無產階級專政,因此也是危害民國。
檢察官控告結束已是下午1點45分,陳獨秀旋即喊出:「有抗辯」,指出‘政府並非國家,反對國民政府不等於危害國家,如果反對政府就是叛國,那麼推翻清政府的孫文、黃興等人也是叛國’、‘余固無罪,罪在於維護工農大眾利益而開罪於國民黨而已。法院欲思對內對外保持司法獨立之精神,應即宣判余之無罪,並責令政府賠償余在押期間物質上精神上之損失’……他滔滔不絕、引經據典,引得旁聽席贊許聲不斷。
然後,由章士釗作為代理律師進行辯護;據《申報》1933年4月22日轉發國民黨中央社的通稿《陳彭案辯論終結》稱,章氏的辯護詞持續了53分鐘,他最後強調,陳獨秀的‘託派’主張與國民黨在‘清共’上正好形成「掎角之勢」,不僅不反國民黨,反而應該有功於國民黨。
此时却引得陳獨秀發聲否認,他不認為自己是反對共產黨的,且以為章的辯詞歪曲了自己反對國民黨政府的主張。章士釗發言後,陳獨秀特別聲明:「章律師之辯護,以其個人之觀察與批評,貢獻法院,全係其個人之意見,並未徵求本人同意……至本人之政治主張,不能以章律師之辯護為根據,應以本人之文件為根據」。
這才是陳獨秀的人格風範,當時即贏得旁聽席上的讚譽聲。正如李劼所說「站在國民政府法庭上的陳獨秀,充分展示出一位文化領袖的雄辯風采。既是一無所有的囚徒,又是富可敵國的精神鬥士」。
1933年4月26日,江蘇高等法院考慮到陳獨秀為刻苦深思之學者,動機上並無對自身權利之思考,行為上並無暴動之準備,‘尚可矜原’,判決書作出對「陳獨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13年,禠奪公權15年;王子平、何阿芳等幫助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7年」的判決。陳獨秀當場表示上訴;經上訴,最高法院最終將原判陳獨秀褫奪公權部分撤銷,改判8年有期徒刑。至此,轟動全國的陳獨秀「危害民國案」告一段落。
事後,國民黨以‘不得為共黨張目’為理由,禁止各報登載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辯護狀。章士釗回到上海後,將檢察官的起訴書、陳獨秀的辯護狀、自己的辯護狀、南京《中央日報》論文《答陳獨秀及章士釗》、《章士釗律師答中央日報》和《江蘇高等法院判決書》匯集成冊,定名為《陳案書狀匯錄》,交給與陳獨秀有密切關係的上海亞東圖書館印了一千冊, 分送有關人士。不僅取得了社會輿論的廣泛同情,而且當即被上海滬江大學、東吳大學法學院選為教材,流傳於高等學府。
歷史影響:
1934年7月至1937年8月,陳獨秀在江蘇第一監獄(老虎橋監獄)服刑,國民黨當局為之修繕了優待室。雄心不減的他大量閱讀古今中外書籍,潛心研究中國古代的語言文字、孔子、道家學說,以高度的理性精神和科學態度,在獄中進行了巨大的理論創造和寫作,除了《孔子與中國》、《老子考略》、《實庵自傳》兩章等外,還有音韻類《中國古代語音有復聲母說》、《連語類編》、《荀子韻表及考釋》、《屈宋韻表及考釋》、《晉呂靜韻集目》、《廣韻冬鍾江中元古韻考》、《古音陰陽入互用例表及其他》,文字學方面《干支為字母說》、《實庵字說》、《識字初階》、《甲戌隨筆》、《右旁之聲分部計劃》等,這些著述,多方位地思考中國文字的起源和演變。他還寫出了大量的政論文,大部分在當時最高品位的學術刊物《東方雜誌》及其創辦並主編的內部刊物《火花》、《校內生活》上發表。
1937年8月23日,因為抗日戰爭爆發,坐了4年10個月零9天的牢,陳獨秀被「減刑」提前獲釋,由胡適、張伯苓(南開大學校長)具名保釋。出獄以後,他拒絕出任勞動部長,拒絕蔣中正出錢讓他組織‘新共黨’,拒絕胡適的邀請去美國,拒絕譚平山要他出面組織第三黨的建議,同時也拒絕去延安,他深情地說李大釗死了,他的兒子延年也死了,黨裡沒有他信任的人。
1938年,他與妻子潘蘭珍一起選擇了入川,1942年在貧病交加中死去。
(資料來源,參考:人民網、歷史回廊、阿波羅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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