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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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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民國案
時間
1932年10月24日 ~ 1933年04月26日
地點
上海、南京
相關人物
陳獨秀、謝少珊、彭述之、吳鐵城宋慶齡、愛因斯坦、羅素、杜威、蔡元培楊杏佛柳亞子林語堂蔣中正、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芳、王子平、郭鏡豪、梁有光、王鑑堂、何應欽、王振南、黃凱、翁文灝胡適、羅文幹、柏文蔚、胡善稱、朱儁、章士釗張耀曾董康、汪有齡、鄭毓秀傅斯年羅家倫段錫朋、吳之屏、李劼、張伯苓譚平山李大釗、潘蘭珍
危害民國案
資料來源:必應搜索
簡介:

1932年,陳獨秀因「危害民國案」被捕入獄,他自己在法庭上慷慨陳詞,不失五四當年的風采;他非常精彩的自辯詞,在當時北上海滬江大學、東吳大學選為法學系的教材。

背景:

1932年10月15日晚7時許,由於秘書和聯絡員謝少珊出賣告密,上海公共租界總巡捕房派人搜查了東有恆路春陽里210號,搜出大批文件和俄文版的共產主義書籍,當場逮捕彭述之等5人。此後,巡捕又在岳州路永吉里11號樓上,拘捕了隱居多年、患胃病臥床在家的前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在房間內,查抄各種文件及中、英、俄、日文書籍幾大箱。

10月17日,上海市長吳鐵城3次密電和快郵代電南京國民黨中央黨部,報告了逮捕陳獨秀等人的經過。南京《中央日報》、天津《益世報》、日本《讀賣新聞》等最先報導陳獨秀被捕消息。

因這次逮捕陳獨秀的行動是公共租界的工部局與上海市公安局協同進行的,上海市公安局以陳等多人並不在租界管轄範圍內,要求引渡陳獨秀等;陳獨秀等「數度請求拒絕移提,卒無效」,「歷一時之久」。下午5時,經第一特區法院開庭稍加詢問,由庭長宣佈移交給上海市警察局。當晚,公共租界將陳獨秀等11人及搜獲的文件書籍,一起押解至江蘇高等法院駐上海第二分院收押。

陳獨秀被捕的消息很快引起國內外一片嘩然,國民黨各地黨部紛紛致電中央當局要求予以嚴懲,他親自締造的共產黨也發表幸災樂禍的消息和評論,兩個對立的黨幾乎是異口同聲,都要把這個「五四運動的總司令」置之死地而後快。但陳獨秀也不是為舉國所棄;為了避免他遭‘軍法處置’,宋慶齡與‘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積極奔走呼號,國際友人愛因斯坦、羅素、杜威,國內名流蔡元培、楊杏佛、柳亞子、林語堂等人致信國民黨中央,列舉陳獨秀早年在辛亥革命和新文化運動中的功績,請求「矜憐耆舊,愛惜人才,特寬兩觀之誅,開其自新之路」。

當時的南京國民政府依託武力為後盾,以‘訓政’之名,行國民黨一黨專制之實,先後出台了《暫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等優於普通刑法的特別刑事法,鉗制人心,鎮壓異己。雖然彼時陳獨秀已脫離共產黨,但是因其影響巨大,蔣中正命令將陳等解押南京(同案有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芳、王子平、郭鏡豪、梁有光、王鑑堂等),交軍政部部長何應欽派軍法司司長王振南審理。

中統背景的《社會新聞》報富有深意地表示:「照現行法規,似應正法,而無活命之可能。」

10月18日,經過法院簡單訊問案情後,認為該案屬於「危害民國」性質,應移交南京首都衛戍司令部處理。

19日晚,陳獨秀、彭述之先行由上海「市公安局派探警等,押登汽車至北站,乘11時夜車解交首都衛戍司令部訊辦。閘北五區警署臨時特派保安大隊一排,在北站特別戒備,以防不測」。兩人被押送至南京後,關進首都衛戍司令部軍法司的監獄。軍法司經過審訊,雖認為該案屬「危害民國」性質,但與軍事無關,加上陳獨秀又不是現役軍人,故軍法司無權管轄此案。

22日,國民黨中央黨部派組織部幹事黃凱攜陳案的材料去武漢,向蔣中正請示處理辦法。同日,著名學者翁文灝、胡適同司法行政部長羅文幹電請蔣中正將陳案交付司法審判。

《大公報》為此發表社論:「凡非《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所應適用之地方,所有黨案,概限克日移送該管法院,公開審理,依法判決。」

23日,蔡元培、楊杏佛、柳亞子、林語堂等8人快郵代電南京中央黨部國民政府,營救陳獨秀。

在國內外輿論的壓力下,蔣中正被迫向國民黨中常會建議‘為維護司法獨立尊嚴計,應由軍法司移交地方法院公開審判’。

1932年10月24日,國民黨中常會正式決定將陳獨秀及同案彭述之、濮一凡等九人全案移交江蘇高等法院審理,一干人由軍法司看守所移至江寧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由此拉開堪稱民國最精彩的刑事辯護案——陳獨秀「危害民國案」的帷幕。